離婚協議應付款被第三人占用該怎么辦

導讀:
因為張某應付給原告13000元讓被告無故占有5000元而拒不付款。被告張先生沒有合法的根據獲得利益5000元而原告因此受到損失5000元所以本案符合不當得利的法律特征應定性為不當得利糾紛。第四種意見認為該案應定性為民事合同糾紛列張某為被告。原告完全可以依照離婚時與張某達成的協議向張某主張權利代理人沒有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進行代理行為的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代理人承擔。第三本案不應定性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那么離婚協議應付款被第三人占用該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張某應付給原告13000元讓被告無故占有5000元而拒不付款。被告張先生沒有合法的根據獲得利益5000元而原告因此受到損失5000元所以本案符合不當得利的法律特征應定性為不當得利糾紛。第四種意見認為該案應定性為民事合同糾紛列張某為被告。原告完全可以依照離婚時與張某達成的協議向張某主張權利代理人沒有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進行代理行為的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代理人承擔。第三本案不應定性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關于離婚協議應付款被第三人占用該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如何定性有五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應定性為民間借貸。其理由是張某將其付給原告的款13000元全部交給了被告讓被告轉交給原告由于被告用于家庭其他開支而將其中的5000元花掉并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從其為原告出具欠條之日起說明原告已同意將該款借給被告。雙方之間形成了新的民間借貸關系。符合合同法第210條之規定因此本案應定民間借貸糾紛。被告應返還原告借款5000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定性為不當得利糾紛。因為張某應付給原告13000元讓被告無故占有5000元而拒不付款。被告張先生沒有合法的根據獲得利益5000元而原告因此受到損失5000元所以本案符合不當得利的法律特征應定性為不當得利糾紛。被告應當返還不當得利5000元。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應定性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因為張某付給被告的13000元現金的所有權應歸原告被告沒有完全支付給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所有權故應定性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5000元。
第四種意見認為該案應定性為民事合同糾紛列張某為被告。因為張某與原告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張某雖然將應付款交給張先生讓張先生交給原告但張先生將其中的5000元未付張先生是代理行為其沒有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思進行代理行為該后果應由被代理人張某負擔。張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給原告5000元并賠償損失。
第五種意見認為該案應定性為合同義務轉讓糾紛。張某將應付給原告的13000元已全部交給被告被告將5000元挪作他用原告本可以依照原協議直接向張某主張權利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但原告當時并沒有行使這種權利而是同意被告出具5000元的欠條一張。這說明原告同意將該義務轉移被告由被告負擔符合合同法第84條有關合同轉讓的規定因此本案應定性為合同義務的轉讓糾紛由被告償還原告現金5000。
首先本案不應定性為民間借貸糾紛。民間借貸也就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在借款人提供借款之前其必須享有對所提供借款的占有權。而本案中的5000元原告一直沒有占有其所享有的只是一種期待的權利。所以也就不存在提供借款的問題。
其次本案不應定性為不當得利糾紛。因為不當得利是指一方沒有合法的根據獲得利益而他方受到損失的行為所謂沒有合法的根據是指沒有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本案被告雖然將原告應得的5000元挪作他用在被告沒有為被告出具欠條之前被告并不是該案的當事人其行為是代理其兒子張某的行為。原告完全可以依照離婚時與張某達成的協議向張某主張權利代理人沒有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進行代理行為的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代理人承擔。而當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后說明原告同意將義務轉移給被告實際也就是在當事人之間存在一種合同因此也就不能說無合法的依據。
第三本案不應定性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財產損害賠償侵犯的是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原告對物享有所有權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存在的前提而本案原告對其應當得到的5000元款在沒有實現其權利之前只是一種期待的權利其只有依據離婚時達成的協議提出歸其所有的請求其所享有的只是一種債權所以此時原告對該5000元并不享有所有權而只是享有請求權。其次財產損害賠償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或賠償損失。從返還原物看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財產應為具體的物而貨幣作為一種流通工具具有代替物的價值功能但他并不是具體的物。況且貨幣也不可能返回原物(原貨幣是哪寫不清即使是固定的貨幣返還原貨幣的可能性也極小)。因此本案不應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