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共犯的認定

導讀:
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罪刑均衡罰當其罪也符合刑法處理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的一般原則。
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罪刑均衡罰當其罪也符合刑法處理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的一般原則。關于合同詐騙罪共犯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何對合同詐騙罪共犯進行認定
1、如果名義被冒用者在行為人冒用自己名義進行合同詐騙后獲悉但仍采取放任不管的態度消極地不加以制止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名義被冒用者明知行為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活動而提供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實際上起到幫助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的作用一般來說構成共同犯罪應承擔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3、保證人不知道行為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為行為人提供擔保不具有主觀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保證人明知行為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而為之提供擔保實際上是一種幫助行為應當承擔共犯的罪責。
二、關于共同實施合同詐騙的數額認定
在共同實施合同詐騙的情況下應當以共同詐騙所得的總額來計算合同詐騙的數額。客觀上講被害人所受的損失是以被騙的財物總額計算的詐騙行為的危害程度是以騙得的總額為衡量標尺的從主觀上說共同犯罪人的共同詐騙故意所指向的也是總數額。但在量刑即確定其刑事責任時則應考慮不同人的犯罪所得數額從而反映出每個人的社會危害性。
需要指出的是主犯刑事責任的認定有別于從犯即應以共同實施合同詐騙的所得總數額計算而并非其最終所得數額。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罪刑均衡罰當其罪也符合刑法處理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的一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