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銷贓是共同犯罪嗎

導讀:
這就是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實施的具內在聯系性的犯罪行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協助銷贓滿足各個共同犯罪人在主觀上的犯意聯系和客觀上行為的共同指向性要件所以構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這就是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實施的具內在聯系性的犯罪行為。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共同犯罪主要考究各個共同犯罪人在主觀上的犯意聯系和客觀上行為的共同指向性而一般不要求完全具備一般犯罪的全部主客觀特征。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
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是指
(1)雖直接實施犯罪行為但對整個犯罪的預謀、實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便利條件、提供幫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排除犯罪障礙、看風、轉移贓物等。
4、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區分主、從犯。若他們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當則均認定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
6、同案人在逃從現有證據證實已抓獲的被告人確實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看風、轉移贓物等)的應認定為從犯。
同案人在逃抓獲的被告人供稱只參與看風、轉移贓物等次要或輔助作用又沒有證據證明其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宜認定主、從犯但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7、刑法分則對主犯另設處罰規定的應依照刑法分則條文處罰。不應重復刑法總則關于主犯的規定。
教唆成立共同犯罪。
教唆犯是指沒有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其使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產生犯罪意圖或者使本來已有犯罪意圖的人堅定了犯罪意圖并實施犯罪。但是不是所有的教唆都是成功的有的人雖然實施了教唆行為但是被教唆人卻并沒有犯被教唆的罪。
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