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及銷贓罪

導讀:
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題中梁某通過偽造某市供銷貿易公司的公文、印章的手段冒用該公司的名義騙取某鄉辦襯衫廠價值15萬元的產品這一行為屬于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方式進行詐騙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特征。周某與梁某構成共同犯罪。但是周某在得知梁某的準備實施詐騙實行行為后仍表示愿代為聯系銷路這不是銷贓罪而構成詐騙罪的共犯。如果在作案前有通謀作案后幫助窩贓、銷贓的構成共同犯罪不屬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李某構成銷贓罪。
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題中梁某通過偽造某市供銷貿易公司的公文、印章的手段冒用該公司的名義騙取某鄉辦襯衫廠價值15萬元的產品這一行為屬于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方式進行詐騙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特征。周某與梁某構成共同犯罪。但是周某在得知梁某的準備實施詐騙實行行為后仍表示愿代為聯系銷路這不是銷贓罪而構成詐騙罪的共犯。如果在作案前有通謀作案后幫助窩贓、銷贓的構成共同犯罪不屬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李某構成銷贓罪。關于合同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及銷贓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1998年3月梁某偽造了某市供銷貿易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公章和合同專用章。當月中旬梁某結識了周某梁自稱是供銷貿易公司業務經理提出聘周某為公司業務員周允諾。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偽造的公章以供銷貿易公司的名義與一鄉辦襯衫廠簽訂合同一份約定襯衫廠供應襯衫5000件價款15萬元供方三天內交貨需方提貨時先付20的貨款五日內付清全部貨款。隨后梁某將假冒供銷貿易公司簽訂合同一事告訴了周某并讓周某籌款1萬元聯系襯衫銷路以便到襯衫廠提貨后迅速出手。周某聽后不悅表示沒錢不愿到廠家提貨但可幫助聯系襯衫銷路。第二天梁某雇車單獨到襯衫廠交了3萬貨款后提取襯衫5000件。運到服裝城后銷給周某聯系的客戶4000件得款8萬元。另1000件推銷給服裝個體戶李某。李某從梁、周小聲言談和急于出手的神態上知悉此貨系騙來的考慮到自己未騙人且買賣自由便將價格壓至每件10元(該品牌襯衫市場零售價50元左右)梁得款1萬元。事后梁某給周某15萬元。
〔剖析〕
梁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客觀表現為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辦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等五種行為。本題中梁某通過偽造某市供銷貿易公司的公文、印章的手段冒用該公司的名義騙取某鄉辦襯衫廠價值15萬元的產品這一行為屬于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方式進行詐騙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特征。周某與梁某構成共同犯罪。本案中周某事前并不知曉梁某偽造了某市供銷貿易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公章和合同專用章行為也不知道梁某采取欺詐方式簽訂合同的行為缺乏共同故意尚不是詐騙共犯。但是周某在得知梁某的準備實施詐騙實行行為后仍表示愿代為聯系銷路這不是銷贓罪而構成詐騙罪的共犯。因為銷售贓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代為銷售的行為是在他人犯罪獲取贓物之后實施的。如果在作案前有通謀作案后幫助窩贓、銷贓的構成共同犯罪不屬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李某構成銷贓罪。因為李某明知貨物是騙來的而予以收購供生產經營使用意圖低價買進高價賣出其行為構成收購贓物罪。
〔重點把握〕
關于合同詐騙罪應當掌握(一)正確區分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目的。(二)正確處理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關系。關于銷贓罪應當掌握(一)根據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構成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行為人只要進行了上述行為之一即構成本罪。(二)本罪的主體限制。本罪主體不包括本犯即行為人自己為上述行為不另構成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本犯包括實行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