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犯和牽連犯如何處罰

導讀:
二、牽連犯牽連犯指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一、結合犯結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系并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
結合犯屬于法定的一罪但目前我國刑法中沒有結合犯的典型。且對于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也就是說牽連犯對牽連犯應當采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以上是關于結合犯與牽連如何處罰的具體內容我們知道結合犯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規定之后就是一個新的犯罪原來的數罪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量刑時按結合犯這一罪行量刑即可。而牽連犯是在裁判過程中因為數罪具有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等牽連關系而在量刑時從一重罪處罰的情形。關于結合犯和牽連犯如何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結合犯
結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系并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
由于結合犯是刑法將特定的數罪規定為一個新罪而原來的數罪失去獨立意義的情況故結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構成的行為而不再是符合幾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因此不能按原來的數罪認定為數罪而應按結合后的新罪認定為一罪.結合犯是數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而成為另一個獨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態。
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條規定的犯強盜罪而又強奸婦女者構成強盜強奸罪。即法定的甲罪+法定的乙罪=法定的甲乙罪。結合犯屬于法定的一罪但目前我國刑法中沒有結合犯的典型。
1、基本特征
1被結合之罪具有獨立構成要件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罪
2結合之罪具有對應性、穩定性、可分離性和整體性、統一性、獨立性
3結合犯形成的關聯性和法定性
4結合犯動態的動態實際構成特征結合犯必須以數個性質各異且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為觸犯由原罪結合而成的新罪。
二、牽連犯
牽連犯指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且對于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1、條件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數罪必須出于一個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為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2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犯罪行為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為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3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系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系。如何認定牽連關系學術界主要有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三種觀點。筆者認為這其中的要堅持主客觀一致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既要求牽連意圖、又要求行為之間內在因果聯系的折衷說比較科學
2、處理
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說牽連犯對牽連犯應當采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
以上是關于結合犯與牽連如何處罰的具體內容我們知道結合犯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規定之后就是一個新的犯罪原來的數罪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量刑時按結合犯這一罪行量刑即可。而牽連犯是在裁判過程中因為數罪具有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等牽連關系而在量刑時從一重罪處罰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