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關系

導讀:
對“法條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是當法條重合時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如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罪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適用重法優于輕法原則如我國刑事立法規定了“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二罪之間具有普通法和特別法的競合關系,復雜法規定的犯罪對社會關系侵犯的性質較簡單法更為嚴重所以當“競合犯”觸犯的法條交叉時一般選擇復雜法處罰,法條競合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系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
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是在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社會關系的情況下發生的。關于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結果加重犯是一行為犯一罪想象競合犯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數罪名是各自獨立的沒有依附關系。
2、結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對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傷害致死、強奸致死等想象競合則與之相反其一行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對象如開一搶打死甲打傷乙。
3、結果加重犯是犯一罪發生加重結果其加重結果與基本犯罪的構成結果之間往往具有重合性。想象競合犯除了行為要件以外其它方面大多數有數罪特征其中當然包括數個結果這數個結果間較少具有重合性。
4、結果加重犯本身有獨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內處罰即可刑罰運用上較為簡單想象競合犯則須比較各罪的法定刑的輕重按照其中一個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刑罰適用上較為復雜。
法條競合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系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
法條競合在德國刑法理論上占支配地位的觀點將其分為特別關系、補充關系和吸收關系。日本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法條競合除了上述三種形式外還有擇一關系這種形式。所謂擇一關系是指可以同時適用于一個行為的數個構成要件相互處于可以兩立的關系時只適用其中某一構成要件排除其他構成要件的適用。不過日本也有學者認為擇一關系所針對的情形實際上只不過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并非各法條本身的競合。
對“法條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是
當法條重合時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如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罪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同時又規定了盜竊槍支、彈藥罪屬于特別規定。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是在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社會關系的情況下發生的。如“盜竊槍支罪”既侵犯了槍支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罰上對競合犯選擇對社會關系侵犯性質嚴重的罪定罪一般適用特別法。
當法條交叉時復雜法優于簡單法
如行為人為了達到殺人目的而實施爆炸行為構成“爆炸罪”。刑法規定的“殺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權是簡單法而刑法規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公私財產權是復雜的社會關系是復雜法。復雜法規定的犯罪對社會關系侵犯的性質較簡單法更為嚴重所以當“競合犯”觸犯的法條交叉時一般選擇復雜法處罰。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適用重法優于輕法原則
如我國刑事立法規定了“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二罪之間具有普通法和特別法的競合關系。但刑法規定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詐騙罪規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顯然“詐騙罪”規定的法定刑重于“招搖撞騙罪”。所以當招搖撞騙犯罪詐騙公私財產數量特別巨大并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招搖撞騙罪的法定刑不符需要時就不能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則而應適用重法優于輕法原則。重法優于輕法原則是法條競合法律適用原則在特殊情況下的補充更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