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屬管轄嗎

導讀:
建設工程,在施工合同的之前,一定要簽訂合同,在建筑行業種是非常常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是工程建設方和施工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但在實踐中,也常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屬管轄嗎?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屬管轄嗎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合同地域管轄而非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轄的程序性規定。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管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建設施工合同糾紛解決
1、和解,即雙方在針對爭議部分進行溝通后相互理解達成共識。
2、協調,是指在有關部門的協調下,對爭議部分予以明確,使爭議雙方能夠解決爭議問題。
3、仲裁,指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后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
4、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
三、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有什么特征
1、監理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力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取得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
2、監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內容必須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程序,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理合同是以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控制和管理為主要內容,因此監理合同必須符合建設工程項目的程序,符合國家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各種標準、規范要求。
3、委托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建設工程實施階段所簽訂的其他合同,如勘察設計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資采購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產生新的物質成果或信息成果,而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憑據自己的知識、經驗、技能受業主委托為其所簽訂其他合同的履行實施監督和管理。
以上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屬管轄嗎的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的是地域管轄,如果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則可以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