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嗎?

導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嗎?
專屬管轄是地域管轄的一種。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理,當事人不能以協議的方式加以變更。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與特別管轄不完全相同。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嗎?
網友咨詢:原告甲公司為購買一間廠房,與乙公司簽訂了《工業用房買賣合同》。合同第十六條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公司以合同約定的管轄違反了專屬管轄規定為由,認為案件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訴至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被告乙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對管轄進行了約定,應由合同乙方所在地即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管轄。
四川有度律師事務所羅薇律師解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裁定被告乙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處理。裁定送達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專屬管轄是對當事人訴權處分的一種限制,是訴訟程序上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意進行變通,所以應從嚴把握,盡可能限定在確有必要的范圍內。根據最高院對民訴法的適用解釋,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治思想,對當事人訴權的限制不應擴張至不動產的債權糾紛,對于雖然與不動產有牽連關系但本質屬于債權糾紛的案件如購房款糾紛等等不屬于不動產糾紛案件,同時,對于不動產的物權糾紛,也僅限定在“因權力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除此之外的不動產物權糾紛,也不屬于專屬管轄范圍,應該賦予當事人對管轄的選擇權。
羅薇律師解析: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對此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明確適用專屬管轄的不動產糾紛范圍限定為部分物權糾紛,即“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資深執業律師,英語與土木工程教育背景,英語專業八級。團隊辦案,專攻公司法律事務、合同糾紛、建筑工程、知識產權等相關民商事訴訟以及非訴業務,截止2018年9月份處理過1094件合同事務、394件建筑工程事務、653件知識產權事務、服務過40多家企業。服務過的企業類型有生產業、制造業、教育機構、建筑行業、餐飲業、電商行業。服務的企業與機構有:中國民航局第二研究所、成都光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華夏萬卷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佳兆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成都阿鯤新未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四川九鼎天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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