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找人代打卡可以解雇嗎

導讀:
本市某大酒店的員工陳浦(化名),因多次叫人代他打卡考勤,被單位認為該不誠實及欺騙行為,嚴重違反了酒店規章制度,遂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7月3日,該大酒店以陳浦在未出勤情況下,卻有考勤上班記錄的不誠實及欺騙行為,嚴重違反大酒店規章制度為由,出具書面通知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并報送上級領導部門得到準許。8月31日,勞動仲裁委裁決雙方恢復勞動關系,并支付拖欠工資9597.70元。經審理查明,該酒店《員工手冊》規定,上下班叫人代刷工作卡或替他人刷卡,屬于中度過失情形之一;不誠實及欺騙行為,屬于過失情形之一;嚴重過失屬立即辭退的情形。那么員工找人代打卡可以解雇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市某大酒店的員工陳浦(化名),因多次叫人代他打卡考勤,被單位認為該不誠實及欺騙行為,嚴重違反了酒店規章制度,遂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7月3日,該大酒店以陳浦在未出勤情況下,卻有考勤上班記錄的不誠實及欺騙行為,嚴重違反大酒店規章制度為由,出具書面通知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并報送上級領導部門得到準許。8月31日,勞動仲裁委裁決雙方恢復勞動關系,并支付拖欠工資9597.70元。經審理查明,該酒店《員工手冊》規定,上下班叫人代刷工作卡或替他人刷卡,屬于中度過失情形之一;不誠實及欺騙行為,屬于過失情形之一;嚴重過失屬立即辭退的情形。關于員工找人代打卡可以解雇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市某大酒店的員工陳浦(化名),因多次叫人代他打卡考勤,被單位認為該不誠實及欺騙行為,嚴重違反了酒店規章制度,遂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對該大酒店起訴不同意恢復與陳浦勞動關系,不愿意支付2009年7月4日至8月31日的工資9597.70元之訴,判決予以支持。
2008年5月中旬,陳浦進該大酒店銷售部工作,雙方訂有勞動合同期限至2011年5月中旬止。在2009年1月至6月期間,陳浦上班時,曾25次上下班叫同事代打考勤卡。另在2009年5月6日、6月19日兩天,陳浦未到大酒店上班,但電子考勤記錄和部門手工簽到簿均記載陳浦出勤在上班。7月3日,該大酒店以陳浦在未出勤情況下,卻有考勤上班記錄的不誠實及欺騙行為,嚴重違反大酒店規章制度為由,出具書面通知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并報送上級領導部門得到準許。據此,該大酒店為陳浦辦理了退工手續。
2009年7月底,因對大酒店退工不滿,陳浦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支付工資。8月31日,勞動仲裁委裁決雙方恢復勞動關系,并支付拖欠工資9597.70元。
2009年9月中旬,因該大酒店不服勞動仲裁的裁決起訴到法院稱,在2009年1月至6月間,陳浦曾25次上下班叫人代打考勤卡。甚至在5月6日和6月19日兩天未上班的情況下,仍要求同事代他打卡,并且在部門手工簽到本上簽字。認為陳浦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規定,構成中度過失和嚴重過失,單位解除與陳浦的勞動合同并無不妥,請求法院判令不與陳浦恢復勞動關系、不支付所謂拖欠陳浦工資9597.70元。
法庭上,陳浦承認曾叫同事代他打卡,但實際上自己也在上班。2009年5月6日,自己屬因公外出部門主管可以作證。6月19日,確實如單位所述,自己沒有到公司上班而叫人打卡,但該錯誤不至于被辭退,且酒店類似情況也有,公司處罰有欠公平,請求法院按裁決內容,判令雙方恢復勞動關系并支付工資。
經審理查明,該酒店《員工手冊》規定,上下班叫人代刷工作卡或替他人刷卡,屬于中度過失情形之一;不誠實及欺騙行為,屬于過失情形之一;嚴重過失屬立即辭退的情形。《員工手冊》還補充說明:以上所列過失僅為部分,不可能涵蓋全部,員工如有過失行為而未被列入以上過失中,酒店方有權視情節酌情予以處理。
法院認為,該大酒店制定的《員工手冊》在不違反法律規定情況下,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陳浦在工作期間多次叫人代打卡,已構成《員工手冊》規定的“中度過失”;陳浦在未出勤的情況下,叫同事代打卡,并在部門手工簽到本上簽字,領取未出勤的工資,該行為當屬不誠實和欺騙行為,構成“嚴重過失”。該大酒店依據《員工手冊》規定解除與陳浦的勞動合同,并告知上級公司的工會,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實體處理上都符合法律規定,遂法院判決支持了該大酒店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