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員工有形式 不可單方口頭告知

導讀:
2004年2月25日,王某經人介紹到一建筑公司某工地木工班工作,口頭協議按3元/小時計發工資。王某于2004年5月23日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縣勞動保障局經過調查取證后,認為王某與建筑公司事實勞動關系成立,鐘某3月8日對王某的口頭告知,并不構成建筑公司與王某勞動關系的解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報酬,多是以工資形式,持續、固定、定期出現。在本案中,爭議雙方主體構成要件成立。因此,王某與建筑公司的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該縣勞動保障局作出工傷結論依據的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那么解雇員工有形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2月25日,王某經人介紹到一建筑公司某工地木工班工作,口頭協議按3元/小時計發工資。王某于2004年5月23日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縣勞動保障局經過調查取證后,認為王某與建筑公司事實勞動關系成立,鐘某3月8日對王某的口頭告知,并不構成建筑公司與王某勞動關系的解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報酬,多是以工資形式,持續、固定、定期出現。在本案中,爭議雙方主體構成要件成立。因此,王某與建筑公司的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該縣勞動保障局作出工傷結論依據的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關于解雇員工有形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2月25日,王某經人介紹到一建筑公司某工地木工班工作,口頭協議按3元/小時計發工資。2004年3月8日,該工地木工班組長鐘某認為王某工作懶散、不聽指揮,讓王某3月9日來工地結算工資后“不要再做了”。3月9日王某如約到工地結算工資時,該工地另一負責人孫某讓王某撤外模,王某遂按照孫某分配的任務繼續留在該工地做工。3月10日上午9時30分左右,王某在撤外模過程中,不慎被撬棍軋傷左腳2、3、4跖骨,住院治療,建筑公司支付1000元醫療費后就不愿意再承擔工傷責任。王某于2004年5月23日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該建筑公司稱,3月8日鐘某已告知王某“不要再做了”,從3月8日起王某與建筑公司就已不存在勞動關系,3月10日王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
該縣勞動保障局經過調查取證后,認為王某與建筑公司事實勞動關系成立,鐘某3月8日對王某的口頭告知,并不構成建筑公司與王某勞動關系的解除。2004年6月17日,該縣勞動保障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王某3月10日的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認定為工傷。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當前很多規模較小民營企業在使用雇工時不簽訂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在工傷認定中經常因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發生爭議。認定事實勞動關系,要明確一點,事實勞動關系缺少的只是勞動合同這一法定外在形式要件,但具備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現三點:(1)特定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一方是勞動者,不能雙方是公民個人,也不能雙方是用人單位;(2)主體地位特殊。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成為其中一員,二者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動者從事職業勞動,用人單位支配勞動力,勞動者服從管理并負有完成生產任務等義務;(3)報酬支付方式特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報酬,多是以工資形式,持續、固定、定期出現。在本案中,爭議雙方主體構成要件成立。2月25日以后王某就是建筑公司一員,鐘某對王某說“不要再做了”是代表建筑公司行使對王某的管理權力,事實證明王某以后繼續留在建筑公司,并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建筑公司按3元/小時給王某計發報酬,構成工資。因此,王某與建筑公司的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該縣勞動保障局作出工傷結論依據的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