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員工不可亂用公告送達方式

導讀:
假期屆滿后,范先生便及時回單位銷假,但人事處的同志卻告訴他,單位已對他作了除名處理。“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體通知。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達方式,視為無效。”據范先生在請假期間一直在本地經商,吃住在家,不屬“下落不明”情況,某國有企業不應用公告送達,而應直接將書面通知送達范先生本人。用公告送達顯屬不當,因而對范先生的除名決定無效。那么解雇員工不可亂用公告送達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假期屆滿后,范先生便及時回單位銷假,但人事處的同志卻告訴他,單位已對他作了除名處理。“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體通知。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達方式,視為無效。”據范先生在請假期間一直在本地經商,吃住在家,不屬“下落不明”情況,某國有企業不應用公告送達,而應直接將書面通知送達范先生本人。用公告送達顯屬不當,因而對范先生的除名決定無效。關于解雇員工不可亂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詳情:
范先生是某國有企業的職工,由于單位效益不好,工資難于維持生計,便于1998年3月向單位請假1年,在本地經商。假期屆滿后,范先生便及時回單位銷假,但人事處的同志卻告訴他,單位已對他作了除名處理。原來,1998年7月,該企業經上級批準進行改制,并要求請長假、停薪留職的職工回廠報到。為省麻煩,該企業在當地一家晚報上刊登了一則公告:因單位改制,本廠所有請長假、停薪留職職工應在9月24日前回單位辦理報到手續,逾期不辦則按除名處理。范先生由于平時很少看報紙,未及時回單位報到,單位遂將其除名。
案例分析:
企業通知請長假、停薪留職的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對此,1995月7月3日勞動部辦公廳頒發的《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通知職工應“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體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除名。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達方式,視為無效。”
據范先生在請假期間一直在本地經商,吃住在家,不屬“下落不明”情況,某國有企業不應用公告送達,而應直接將書面通知送達范先生本人。用公告送達顯屬不當,因而對范先生的除名決定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