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公告送達的效力是什么

導讀:
公告不是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通知債務人即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而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的銀行債權屬于不良資產,與一般債權轉讓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對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確的要求,因此認定公告有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那么債權轉讓公告送達的效力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告不是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通知債務人即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而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的銀行債權屬于不良資產,與一般債權轉讓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對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確的要求,因此認定公告有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關于債權轉讓公告送達的效力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是由于考慮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了商業銀行巨額債權,債務人眾多,在通知債務人上壓力很大,有些債務人拒絕在通知上簽字,試圖逃廢銀行債權。而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的銀行債權屬于不良資產,與一般債權轉讓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對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確的要求,因此認定公告有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據此,有人認為,債權轉讓公告也是債權轉讓通知的一種方式。筆者對此不能茍同,發布債權轉讓公告的主體是企業,而用公告的形式送達法律文書以告知相關內容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及有關行政機關的權力,企業不享有該項權力。由此推定相對人應當知曉公告內容無法律依據,相對人也無公告的法定義務。正如該司法解釋第12條所稱“本規定僅適用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而沒有普遍的適用性。
可以轉讓。由主合同產生的債權是最普通的債權,各國立法都允許以債權出質。但是我國國情不同,由于存在大量的“三角債’問題,由主合同產生的債權往往實現不了,如果允許其作為財產權利出質,對擔保債權的實現起不到作用,還可能產生多角債的問題。因此,擔保法只規定了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債權權利憑證可以出質,而沒有規定由其他主合同產生的債權可以出質。所以,目前主合同債權尚不能出質。
擔保法只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留置該動產,而不是要求債務人具有所有權的財產,因此“債務人的動產”不必僅僅限于債務人所有的動產,只要是債務人合法占有的動產就可以留置,被債務人占有的第三人的動產當然也應包括在內。留置權的產生不僅在于維護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公平,而且也應當維護交易安全。只要留置權人確信所留置的動產屬于債務人,至于標的物是否為債務人所有,則無必要,也不可能審查和過問。比如:甲借了乙的相機后不小心弄壞了,拿到修理店去修理,那么該修理店在相機修理費未受清償前,有權留置該相機,而不管該相機的所有人是誰,即使修理店明知甲不是該相機的所有人,也有權留置相機。因為債權本身就是因留置物而產生的,債權人在該留置物上付出了自己的勞動,如果僅限于留置財產屬于債務人所有,則對債權人有失公平。不利于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因此,本著公平原則,從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債權人對不屬于債務人的動產也有留置權。
1、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債權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
2、通知既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不同意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根據合同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或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情形外,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讓給他人,且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是債權轉讓必須要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4、《民法通則》中關于債權轉讓規定于第91條:“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