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效力的法律依據_債權轉讓的效力具體如何

導讀: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此外債權人占有的債權擔保物也應全部移交受讓的占有。對此通說認為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全部轉讓中的受讓人優于部分轉讓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已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優先于未通知的債權轉讓。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1、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轉讓通知為準該通知不得遲于債務履行期。
一、債權轉讓的效力具體如何
1、受讓人取得被轉讓的債權、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以及債務人要向受讓人履行義務,并且可以向其主張對原債權人的抗辯。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二、債權轉讓應滿足以下前提條件: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在實踐中,只要債權轉讓的協議生效,它就會對債權人和第三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所以大家一定要遵守該協議的簽訂。
債權轉讓的效力如何
債權轉讓的效力如何
1、債權由原債權人讓與第三人后原債權人脫離與原債的關系第三人取代而轉為債權人。
2、當債權發生轉移時附從于其的權利如抵押權、利息債權、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一并轉移。
3、原債權人應把有關債權的全部證明問轉交給新債權人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話書信等。
4、原債權人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的責任。
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和內部效力如何
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和內部效力如何
債權轉讓有效成立后即在讓與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債權轉讓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效力被稱為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而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則被稱為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
一、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債權轉讓生效后在債權全部轉讓時該債權即由原債權人(讓與人)移轉于受讓人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受讓人取代讓與人而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但在債權部分轉讓時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
2、從權利隨之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隨同債權轉移而一并移轉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保證物權定金債權優先權(例如職工工資的優先受償權)形成權(如選擇權、催告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3、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并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須的一切情況。對此合同法雖然未作規定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該義務構成讓與人的從給付義務其中有關的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示的借據、票據、合同。來往電信等。應告知受讓人主張債權的必要情況一般指債務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債務人的住所、債權的擔保方式以及債務人可能會主張的抗辯等。此外債權人占有的債權擔保物也應全部移交受讓的占有。
4、讓與人對其讓其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由于債權讓與給一人后又就同一債權讓與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債權讓與合同效力和債權歸屬問題。對此通說認為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全部轉讓中的受讓人優于部分轉讓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已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優先于未通知的債權轉讓。
二、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
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轉讓通知為準該通知不得遲于債務履行期。在債務人收到債權讓與通知之前對讓與人(原債權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即債務人仍以讓與人為債權人履行義務的同樣可以免除其債務受讓人不得以債權已經轉讓為由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而只能要求讓與人返還所受領的債務人的履行。但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即應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履行債務其對讓與人的履行不能構成債的清償債務不能免除仍須向受讓人履行而讓與人如果仍然受領債務人的清償則屬非債清償。債務人可以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2、表見讓與的效力。當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并未發生或者讓與無效債務人基于對轉讓事實的信賴而向該第三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為表見讓與。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受讓人的抗辯權包括,合同不成立及無效的抗辯權履行期尚未屆至的抗辯權合同已經消滅的抗辯權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上的權力單獨讓與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債務時債務人基于讓與人不履行相應債務而產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
對于以上抗辯事由不論是發生在轉讓前或轉讓后也不論是發生在轉讓通知前還是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均可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債務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讓人抵消。如果對受讓也享有債權也可以直接主張和受讓抵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