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是否發生效力

導讀:
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對債務人而言,債權轉讓生效的時間點以通知為準,未經通知債務人,債權受讓人無權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
如何確認債權轉讓有效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許符合以下條件:
1.存在有效的債權;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4.必須通知債務人;
5.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務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債務轉讓需具備如下條件,方能有效:
一、必須存在有效債務。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三、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四、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債權轉讓的效力是怎樣的?債權轉讓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債權轉讓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
對內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債權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
2.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利息債權、定金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發生移轉,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實踐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解決生存期短、不良資產余額巨大的矛盾,以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占據了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的主導地位。但前提是必須保證公司債權性資產的權利無瑕疵。
(二)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
對外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讓人損害的,債務人負損害賠償。原債權人接受履行的事實則構成不當得利,受讓人和債務人均可請求其返還。
2.債務人負有向受讓人即新債權人作出履行的義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權轉讓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轉讓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一些債權債務的情形比較特殊,我國法律規定不得進行轉讓,那么此時債權人進行債權轉讓也是無效的。
①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
②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
③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轉讓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么,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規定,必須要征得債權轉讓債務人的同意。
債權轉讓協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債權轉讓無效情形有哪些
一、債權轉讓無效情形有哪些
1、債權轉讓的無效情形有三種: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債權人可以轉讓債權,但是債權的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若不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二、債權轉讓的特征有哪些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于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債權讓與是基于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于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并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債權轉讓應明確什么問題呢
法律分析:
1、債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2、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3、從權利的轉移。債權轉讓生效后,受讓債權一方取得從屬于該債權的相關從權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未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效力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對債務人而言,債權轉讓生效的時間點以通知為準,未經通知債務人,債權受讓人無權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轉讓債權轉讓(CreditAssignment)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權利效力《民法典》相關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人之債。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四)必須有轉讓通知。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