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職工合約期間也可辭職

導讀:
劉某去年6月與沂水縣某公司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公司按規定為他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今年4月,劉某寫了辭職申請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同意,認為公司已為劉某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參保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能辭職,如在合同期內辭職,按公司的規定須扣當月工資作為違約金。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單位不能以此要挾職工,職工提前30天書面申請解除勞動關系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限令公司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并補發劉某的工資。那么參保職工合約期間也可辭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某去年6月與沂水縣某公司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公司按規定為他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今年4月,劉某寫了辭職申請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同意,認為公司已為劉某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參保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能辭職,如在合同期內辭職,按公司的規定須扣當月工資作為違約金。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單位不能以此要挾職工,職工提前30天書面申請解除勞動關系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限令公司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并補發劉某的工資。關于參保職工合約期間也可辭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某去年6月與沂水縣某公司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公司按規定為他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今年4月,劉某寫了辭職申請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同意,認為公司已為劉某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參保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能辭職,如在合同期內辭職,按公司的規定須扣當月工資作為違約金。無奈之下,劉某只好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求救。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認為,根據《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單位不能以此要挾職工,職工提前30天書面申請解除勞動關系是合乎法律規定的。該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顯然違背了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劉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不違法,公司更不應該扣發工資做違約金。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限令公司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并補發劉某的工資。最終,劉某與公司按規定解除了勞動關系,并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