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期間權益_怎樣保護孕期女職工的權益

導讀:
女職工懷孕期保護女職工懷孕期保護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后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一、怎樣保護孕期女職工的權益
1、孕期女職工的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的,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去維權:與用人單位協商;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女職工哺乳期工資是多少
女職工哺乳期的工資應當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發放,不得降低其工資。如果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怎樣保護孕期女職工的權益
孕期女職工的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的,可以通過以下方法維權:與用人單位協商;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懷孕期保護
女職工懷孕期保護
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后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2、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所謂“夜班勞動”一般系指從當日22點至次日6點從事勞動或工作。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3、適當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十條規定,“妊娠滿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根據妊娠期的不同情況作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女職工妊娠7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2個半月。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4、已婚待孕職工禁忌勞動范圍。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還對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規定已婚待孕女職工不得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至第四級的作業。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要求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