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外遇提出離婚,女方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導讀:
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對離婚的訴訟權利都有規定: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以及做人工流產,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起訴離婚,那么如果女方要求離婚的,不受此限,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南方離婚起訴這個要求,可以不受這個限制。因為女方本身懷孕,她可以要求離婚,實際上這個規定的目的一個是保護女方,考慮到她的這種身心的健康,因為她畢竟是在特殊的時期,另外也是考慮到嬰兒胎兒他們的權利。那么男方有外遇提出離婚,女方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對離婚的訴訟權利都有規定: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以及做人工流產,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起訴離婚,那么如果女方要求離婚的,不受此限,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南方離婚起訴這個要求,可以不受這個限制。因為女方本身懷孕,她可以要求離婚,實際上這個規定的目的一個是保護女方,考慮到她的這種身心的健康,因為她畢竟是在特殊的時期,另外也是考慮到嬰兒胎兒他們的權利。關于男方有外遇提出離婚,女方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位有一個月大的小孩母親因男方外遇離婚法律求助:
我有一個好朋友結婚不到半年,因男方有外遇,感情破裂,想離婚,求助以下法律問題:
1、需要如何法律取證?
2、小孩歸屬(女方想爭取)?
3、女方爭取到小孩撫養費問題?
4、女方應爭取哪些權益?
5、女方應注意哪些事項?
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對離婚的訴訟權利都有規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以及做人工流產,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起訴離婚,那么如果女方要求離婚的,不受此限,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南方離婚起訴這個要求,可以不受這個限制。
所以從這個規定當中,大家可以看到,就是說一方面女方在流產后六個月內,或者是她在懷孕期間,或者分娩以后的一年內,如果這個時間都加上的話,也不過是一年零十個月,在這段時間里,男方的起訴權是受到限制的,法院可以以婚姻法的這個規定為由,拒絕受理男方的訴訟,但是女方在這個期間可以訴訟。因為女方本身懷孕,她可以要求離婚,實際上這個規定的目的一個是保護女方,考慮到她的這種身心的健康,因為她畢竟是在特殊的時期,另外也是考慮到嬰兒胎兒他們的權利。但是如果法院認為,男方他的訴權受到限制,并不是說你絕對不能起訴離婚,那么在起訴的時候,他提出的這個理由,法院認為是有必要的,法院也可以受理,比如說這個女方的懷孕是跟別人通奸,這個孩子是別人的孩子,當然男方有權要求離婚,或者說這個男方有一個證據,說女方經常在枕頭壓把刀,到惦記說要對男方實施什么暴力,那么這種情況之下,當然男方也是可以要求離婚的,因為在一些按照特殊的情況之下,男方的訴權也是受到保護。
2、離婚分割夫妻財產,對方的一些特殊的保護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在離婚的時候,對于女方和孩子要予以保護,適當的可以多分,那么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女方的收入大多數都是低于男方的,女方在離婚之后,她的就業的前景,她的就業的機會,她的就業的能力都低于男方,所以如果在離婚的財產的分割的時候,適當的照顧女方,實際上也就是保護了女方的離婚的自由權,解除她離婚之后的這些后顧之憂。[page]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一共有五類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類財產就是工資、獎金、以及勞動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類財產就是從事生產和經營的收益。
這個從事生產經營不論是一方從事的,還是雙方共同從事的,不論是一方投資的,還是雙方投資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只要這個收益是在婚姻關系期間共同取得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在離婚的時候都是可以分割的。
第三類是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包括比如說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那么這些權利所帶來的財產的利益都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分割的,比如說著作權,我寫一本書,那么我現在這本書出版了,比如說我掙了五千塊錢,那么這個五千塊錢就是已經得到的財產利益,那么這個財產利益是可以分割的,那么如果說我這本書我跟出版社簽了一個合同,說今年的五月份出,但是這個出版合同上就寫清楚了,我一千字是五百塊錢,那么這個就是實際將要取得的,確定要取得的這個收益,那么確定要取得的這個收益,有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所以這是知識產權,它的收益應當作為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第四個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就是一方或者雙方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
無論是一方得的,還是雙方的,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接受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立遺主人遺囑當中明確寫明只給一方的,或者贈與人在贈與合同當中明確寫明了只給一方的,那就是夫妻的個人財產,誰接受贈與、誰接受繼承就是誰的財產,這是第四種。
第五種就是概括性的規定,其他的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實際上這個概括性的規定是考慮到夫妻財產的形勢是多種多樣的,法律不可能把每一種財產形式在法律上都明確的一一的列舉,所以他有一個概括性的規定。比如說很多人都買彩票,那么這個彩票所得的這個收益,可能這次中了五十,下次中了五百,再下次中了五千,可能還中五百萬,無論中了多少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我把它贈送給那個人,是那個人的名字,既然我已經贈送了,就不能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就不能分割。那么這個說法有沒有道理呢,是沒有道理的,為什么沒有道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個根本性的權利就是處分權,這個處分權必須由雙方共同行使,任何一方如果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這個財產.那么按照這樣的一個原則謝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謝某必須舉證,哪些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疑所得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謝某對于公司的經營,她已經很長時間沒有參與經營了,所以她對公司經營的情況并不了解,她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公司到底是一個什么狀況,所以在這兒我也想提醒女性朋友,你們在婚姻關系存疑期間,你必須要了解你的婚姻狀況期間的這些財產狀況,了解你公司的經營狀況,同時要注意保存各種各樣財產的憑證,比如說你的這些存單,你的這些債券、股票等等,各種各樣的一些存單,你都應該保留好,那么這樣一旦出現什么問題的時候,需要你舉證的時候,你就有證據,來能夠證明你的財產到底是處于什么狀況。那么如果當你沒有辦法了解公司運作狀況的時候,你還有一個辦法,你就是請律師,你可以聘請律師來調查取證,聘請律師來代為出庭,為你做辯護,這樣幫助你的權利得到實現。所以謝某后來實際上她就請了個律師,后來通過律師的調查就發現,首先董某所提出來的這些欠條,都是他的這些哥們朋友給他提供的虛假證據,他實際上并沒有欠錢,然后通過調查過程當中發現,在公司的帳戶上還有八十萬塊錢,那么其他的謝某所提出來的財產的要求就沒有辦法,因為她沒有其他的證據,所以法院最后就根據謝某所請的律師,提供的這些證據,最后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這個證據在離婚訴訟過程當中,特別是關于財產的這個問題是非常重要的。[page]
3、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的時候,一方隱藏、轉移、變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是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離婚以后,另一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且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這種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這種轉移、隱藏、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是偽造債務這樣的一些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來予以罰款、拘留,如果構成犯罪的,還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所以像董某在這個案件當中,他所提供的那個偽造的那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