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樣處理

導讀: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的話,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么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此時法院進行調解,如果調解離婚,自然就會通過離婚調解書的方式解除夫妻的婚姻關系。調解失敗的話,同時滿足訴訟離婚的條件,則也是可以通過判決方式離婚。
女方可以先跟男方溝通,確認男方不同意離婚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為男方對女方還有感情,但女方執意離婚的話,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了。如果男方是因為孩子或者財產,而女方可以做出讓步,那么雙方可以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如果女方不同意讓步,那么女方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在協議或者起訴離婚時,女方需要準備以下證據或者資料:
1、本人身份信息和男方身份信息:戶口本,身份證號碼
2、身份關系的證據:結婚證、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
3、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包括但不限于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重婚、與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如果您不能提供上述證據,那么法院在第一次起訴時,會判決不準離婚,判決生效后6個月再起訴離婚即可。
4、子女撫養的證據:如果您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您需要準備相關的證據,比如孩子在出生后一直跟隨女方生活,孩子年齡未滿2周歲,自己的家庭條件和個人條件更有利于撫養孩子。
5、共同財產的證據:如購房合同、車輛信息,共同債權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協議離婚的處理】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通常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么辦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的話,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
如果一方堅持離婚,另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最終雙方仍然會成功離婚。因為人民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既然一方堅持離婚,說明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婚姻關系不宜繼續。但如果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雙方就離婚問題可以拖延很長時間。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即雙方自愿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一方不同意,雙方不可能自愿協議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但是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時,人民法院仍然會以調解為主,勸解雙方繼續維持婚姻關系。即使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一方已經堅決表明離婚的決心,但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人民法院依然會判決不準予離婚。但第一次訴訟離婚不成的,半年后堅持離婚的一方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再次提起訴訟離婚時,法院通常會認為雙方感情已經沒有挽回余地,從而準予雙方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