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延付工資員工辭職敗訴

導讀:
南京市勞動仲裁審議庭受理此案件后,調查發現,該公司確實存在延遲發放李某工資的事實,但造成延發工資的原因是企業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嚴重影響,而且公司經過了法定的程序,所以不屬于無故拖欠,李某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最后,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李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勞動合同的主體是李某和某公司,公司部門主管并非勞動合同主體方,作出解除李某勞動合同的決定,屬于越權無效行為。那么企業延付工資員工辭職敗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南京市勞動仲裁審議庭受理此案件后,調查發現,該公司確實存在延遲發放李某工資的事實,但造成延發工資的原因是企業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嚴重影響,而且公司經過了法定的程序,所以不屬于無故拖欠,李某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最后,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李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勞動合同的主體是李某和某公司,公司部門主管并非勞動合同主體方,作出解除李某勞動合同的決定,屬于越權無效行為。關于企業延付工資員工辭職敗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南京市勞動仲裁審議庭受理此案件后,調查發現,該公司確實存在延遲發放李某工資的事實,但造成延發工資的原因是企業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嚴重影響,而且公司經過了法定的程序,所以不屬于無故拖欠,李某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最后,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李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南京市仲裁委員會有關專家解釋道,《南京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41條明確規定: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同意,或者職工本人書面同意后,可以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并報勞動部門備案。另一方面,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應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都要由主體雙方或一方作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作出。本案中,勞動合同的主體是李某和某公司,公司部門主管并非勞動合同主體方,作出解除李某勞動合同的決定,屬于越權無效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