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處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

導讀: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的是,該條款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意味著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自動解除,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也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所以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屬于暫停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勞動者該期間的社會保險、工資等用工義務。那么公司如何處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的是,該條款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意味著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自動解除,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也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所以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屬于暫停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勞動者該期間的社會保險、工資等用工義務。關于公司如何處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因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所不同,所以對公司如何處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那么具體是如何處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呢?
一、什么是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是指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 針對外國人的驅逐出境),以及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37條,因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免予刑事處罰的。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 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 309號)第29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25 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 (在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中修改了此提法,擴大了不起訴的范圍)、 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注意:此 處是指1979年《刑法》第32條,1997年《刑法》的相關規定在第37 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意見第31條規定:勞動者被 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5條第4款規定:本條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指出:
(1)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
(2)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 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3)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注意:此處的是指1979年《刑法》第32條,1997年《刑法》 的相關規定在第37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二、公司如何處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
1、用人單位應該在什么時間解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用人單位才可以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而不能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時解除勞動合同。
要注意的是,該條款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意味著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自動解除,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也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至被追究刑事責任期間的待遇?
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所以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屬于暫停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勞動者該期間的社會保險、工資等用工義務。
要注意的是,由于該期間雙方勞動關系并未解除,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而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暫停繳納社會保險手續,待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再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勞動者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待遇?
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勞動者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勞動待遇損失。
要注意的是,由于勞動者個人無法繳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協助勞動者補繳暫停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能否解除被限制人身自由但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予刑事處分的。所以,有些勞動者因賣淫、嫖娼、賭博等行為被公安部門拘留的,不屬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用人單位不能以此來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將勞動者賣淫、嫖娼、賭博等違反社會道德、公序良俗的行為列為了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
(責編:小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