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拒簽解除合同證明須賠償

導讀:
可是到了3月10日,公司以暫時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接替為由,對其辭職請求不予批準,拒絕為其出具解除合同證明。1個月后,劉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立即為其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并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分析勞動者依法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應當尊重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劉某提出辭職完全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因此公司應當為其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單位拒簽解除合同證明須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是到了3月10日,公司以暫時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接替為由,對其辭職請求不予批準,拒絕為其出具解除合同證明。1個月后,劉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立即為其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并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分析勞動者依法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應當尊重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劉某提出辭職完全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因此公司應當為其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單位拒簽解除合同證明須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劉某于2009年應聘到某廣告公司工作,2012年2月10日向公司遞交了辭職信,打算應聘到另一家知名企業。可是到了3月10日,公司以暫時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接替為由,對其辭職請求不予批準,拒絕為其出具解除合同證明。1個月后,劉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立即為其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并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分析
勞動者依法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應當尊重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行使辭職權,只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提前通知,二是書面形式通知。劉某提出辭職完全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因此公司應當為其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劉某請求公司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也是合情理的。
知識拓展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于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于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于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