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接近退休年齡時應如何訂立勞動合同?

導讀:
職工接近退休年齡時應如何訂立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42條如何執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131號)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如果在合同期滿時,已接近《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不再續簽勞動那么職工接近退休年齡時應如何訂立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職工接近退休年齡時應如何訂立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42條如何執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131號)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如果在合同期滿時,已接近《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不再續簽勞動關于職工接近退休年齡時應如何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職工接近退休年齡時應如何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42條如何執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131號)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如果在合同期滿時,已接近《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則按照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終止勞動合同后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后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以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