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糾紛 用人單位舉證不能必敗訴

導讀:
2011年春節,郯城某銷售有限公司員工張某等五人因工資問題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遂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張某等五人訴稱,2011年春節前,公司拖欠我們每人一個月的工資平均900元左右。庭審時,公司辯稱,公司不拖欠張某等五人的工資,如果說公司欠她們工資的話,請她們拿出證據來。仲裁員糾正說,工資爭議由用人單位舉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時必須制作憑證,并妥善保管。那么工資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1年春節,郯城某銷售有限公司員工張某等五人因工資問題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遂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張某等五人訴稱,2011年春節前,公司拖欠我們每人一個月的工資平均900元左右。庭審時,公司辯稱,公司不拖欠張某等五人的工資,如果說公司欠她們工資的話,請她們拿出證據來。仲裁員糾正說,工資爭議由用人單位舉證?!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時必須制作憑證,并妥善保管。關于工資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1年春節,郯城某銷售有限公司員工張某等五人因工資問題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遂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張某等五人訴稱,2011年春節前,公司拖欠我們每人一個月的工資平均900元左右。春節放假時,王經理說,只要你們春節后來上班,公司就和你們結清工資。春節后,我們都來上班了,可公司一直不與我們結算節前的工資。我們多次找公司協商,最后王經理說,春節前的工資早已發給你們了,不要無理取鬧。無奈之下,我們只有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我們的工資。
庭審時,公司辯稱,公司不拖欠張某等五人的工資,如果說公司欠她們工資的話,請她們拿出證據來。仲裁員糾正說,工資爭議由用人單位舉證。然而,公司卻說,我們發給員工工資時,從不制作工資表等憑證,更不保留任何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時必須制作憑證,并妥善保管。本案中,由于該公司舉證不能,仲裁委遂裁決其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