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高溫作業者應獲高溫津貼

導讀:
為了趕業務量,在連續幾日35度以上高溫天氣下,公司仍會安排小劉從事露天作業,但該公司并未按照規定支付小劉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屬于工資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所在地區的具體規定在符合支付條件的情況下及時足額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下無故不及時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勞動者因高溫而停工的,工資報酬仍然可以正常領取。而且各地規定的標準不一致,比如,對于高溫津貼的發放,各地有“按月發放”和“按天發放”兩種模式。那么從事高溫作業者應獲高溫津貼。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趕業務量,在連續幾日35度以上高溫天氣下,公司仍會安排小劉從事露天作業,但該公司并未按照規定支付小劉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屬于工資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所在地區的具體規定在符合支付條件的情況下及時足額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下無故不及時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勞動者因高溫而停工的,工資報酬仍然可以正常領取。而且各地規定的標準不一致,比如,對于高溫津貼的發放,各地有“按月發放”和“按天發放”兩種模式。關于從事高溫作業者應獲高溫津貼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由
小劉是某家具公司的裝卸工,每年七八月都是小劉所在公司的業務旺季。為了趕業務量,在連續幾日35度以上高溫天氣下,公司仍會安排小劉從事露天作業,但該公司并未按照規定支付小劉高溫津貼。小劉了解到相關規定后就與公司溝通,要求公司支付高溫津貼,但公司沒有回信兒。后來,小劉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張的申請請求。
評析
2007年國家四部委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度以上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屬于工資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所在地區的具體規定在符合支付條件的情況下及時足額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下無故不及時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尋求司法救濟。
維權7點提示
●高溫津貼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所在地區的具體規定在符合支付條件的情況下及時足額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
●高溫津貼不得包含在最低工資之中,并且要按月發放,不得按工作日發放。
●用人單位不能以“級別”、“編制”等為由拒絕發放勞動者高溫費。勞動者因高溫而停工的,工資報酬仍然可以正常領取。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環境內中暑,并被職業病防治部門確定為“職業病”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在高溫天氣里,用人單位對露天環境下的勞動者應當做好勞動防護,比如為勞動者發放降溫、防曬、解暑等工作設備、物品及藥品等。
●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高溫作業下的必要工作條件,甚至強令勞動者在沒有防暑降溫設施或高溫防護條件下冒險作業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工作指令,而此時不視為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
●目前各地出臺高溫津貼文件的依據是出臺于1960年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而且各地規定的標準不一致,比如,對于高溫津貼的發放,各地有“按月發放”和“按天發放”兩種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