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檢察機關認定外賣小哥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成立必須具備哪

導讀: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以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一起故意傷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公安機關將其釋放。經鑒定,李某構成輕傷二級。該院檢委會根據刑法第20條第一款,并參考最高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中的陳某正當防衛案,認為王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于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系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后者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以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一起故意傷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公安機關將其釋放。經鑒定,李某構成輕傷二級。該院檢委會根據刑法第20條第一款,并參考最高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中的陳某正當防衛案,認為王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于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系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后者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關于上海檢察機關認定外賣小哥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以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一起故意傷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公安機關將其釋放。
王某與李某系上海一家餐廳的送餐員,兩人因送外賣產生糾紛,在餐廳廚房外的過道處發生爭執。李某用拳頭多次擊打王某頭部,王某被李某推打至廚房內,順手拿起一把菜刀向李某頭部和肩部擊打。經鑒定,李某構成輕傷二級。
檢察官在審查該案時注意到,王某曾在2011年因腦出血做過手術,左側頭部有10公分頭皮未長頭發。事發當時的現場監控視頻顯示,人高馬大的李某主動攻擊在先,且每一拳均直接攻擊王某的頭部,身材弱小的王某開始時處處躲避并未還手,因頭部多次被擊打而撞至墻壁,被逼退至廚房后順手拿起菜刀反擊。整個過程李某連續擊打王某頭部6下,耗時6秒鐘,隨后王某使用菜刀擊打被害人4下,耗時3秒鐘。王某在使用菜刀時,有刀面拍打,也有刀刃砍打。
檢察官分析認為,王某因頭部曾做過手術,在案件中屬于特殊體質,頭部連續多次受到毆打,損害后果難以預料,自感安全處于現實的、急迫的和嚴重的危險之下,即拿起隨身能抓到的廚房菜刀作為自衛工具,以增強防衛能力。當李某抓住王某的手并停止侵害行為后,王某也即刻停手,其使用刀具的整個過程以制止不法侵害為目的的主觀動機明顯。雙方實力相差懸殊,王某借助隨手獲得的刀具,在手段強度上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措施造成對方輕傷二級,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客觀上也未造成重大損害,依法不屬于防衛過當。
該院檢委會根據刑法第20條第一款,并參考最高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中的陳某正當防衛案,認為王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對于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并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于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系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于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么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后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后者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
防衛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當防衛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
相互斗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于正當防衛,而有可能構成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毆結束后,如果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不構成正當防衛。
偶然防衛——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偶然符合了防衛的其他條件。例如,甲正欲開車撞死乙,恰好乙正準備對丙實施搶劫,而且甲對乙的犯罪行為并不知情。這種情況下,甲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四、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伙進行防衛。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險。
也可以是對侵害人所帶協助其傷害的對象實施。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