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教唆犯必須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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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債法原理,以物抵債也稱代物清償,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由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替代原定給付,進而使原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我國現行法律尚無以物抵債的明文規定。以物抵債的成立需要符合要物合同的基本構成要件。代物清償屬于實踐性法律行為,若僅有代物清償合意,而未實際履行物權轉移的,原債務并未消滅,在實際履行物權轉移后,原債務同時消滅。當事人在債務已結清償期后約定以物抵債,其本質為代物清償。根據債法原理,清償是消滅債的最主要方式。那么代物清償的成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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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且保證責任的承擔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后并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那么保證人的追償權成立須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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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反擔保合同不成立的原因1、除反擔保合同無效非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否則反擔保合同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反擔保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反擔保人可以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必須區分不同情形來分析。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反擔保行為不僅要求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還要通過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現出來,這種法律形式一般為書面合同。那么反擔保合同不成立的原因以及成立需具備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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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收養行為有一般收養和特殊收養兩種,因此,收養成立的法定條件亦可分為一般收養成立的條件和特殊收養成立的條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只有當被收養孩子未滿十四歲,并且其親生父母無撫養其長大的能力的時候才滿足條件。那么收養關系成立應當具備哪些法定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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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移轉的成立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須有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之間達成的債務移轉合同;第二,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即原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移轉)的合同,由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履行債務,須經債權人同意,才生效力,即免去原債務人的義務;第三,一般,須所承擔(移轉)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對于債務人必須親自履行的債務,如技術服務合同中指定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等特殊身份的技術人員履行的合同,不得將債務移轉。但其他人對債務所作的擔保則必須經由擔保人對債務移轉亦表示同意后,擔保人才負擔保責任。那么債務移轉的成立須具備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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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上成立要件也是基于代物清償的要物性,需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根據債法原理,以物抵債也稱代物清償,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由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替代原定給付,進而使原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當事人在債務已結清償期后約定以物抵債,其本質為代物清償。代物清償屬于實踐性法律行為,若僅有代物清償合意,而未實際履行物權轉移的,原債務并未消滅,在實際履行物權轉移后,原債務同時消滅。根據債法原理,清償是消滅債的最主要方式。代物清償只是給付標的的改變,作為清償之目的,仍應實際履行后才發生清償的效果。以物抵債的成立需要符合要物合同的基本構成要件。那么代物清償的成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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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于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與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同屬侵權損害賠償,故精神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也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有損害后果,即因人格權益等有關民事權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財產上損害”——包括精神痛苦與肉體痛苦;2、有違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權益的侵權事實;3、侵權事實和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侵權人主觀上有故意和過失。故韓某的行為不符合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二“有違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權益的事實”存在。因此,袁某援引該條要求韓某進行精神損失賠償,從法律與事實上均無據支持。最后,法院判決駁回袁某的訴訟請求。那么精神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應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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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行為不能成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第二,另一方無過錯。這里的損害,既包括財產上的損害,也包括非財產的損害。那么離婚損害賠償權的成立需具備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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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的擔保物權。那么物上代位權的取得一般是通過委付實現的,委付成立需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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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一、原債的關系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所謂履行承擔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一種合同第三人依該合同對債務人負有履行債務人債務的義務。第五百三十一條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那么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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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收養關系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不得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對收養關系規定的條件是: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被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履行法定手續。一個收養關系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規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那么收養關系成立應當具備哪些法定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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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當得利如何起訴對方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受害人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要求不當得利受益人返還取得的利益。成立不當得利需具備哪些條件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一方受利益同時使他方受損失的事實。法律規定,不當得利引發債的關系成立,法律確認不當得利之債的目的,是為了使這種不正常的關系恢復到正常的狀態,從而維護社會公正合理的財產關系,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那么成立不當得利需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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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什么條件1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一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達設立變更終止法律關系的行為。二在我國民事立法確認民事法律行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兩大類。②公證就是由公證機關對于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審查并加以證明的方式。公證的作用僅僅是證明民事法律行為上真實的和合法的。當發生爭議時經過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最強的證據力當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證據否認公證的效力。那么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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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并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那么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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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護。這種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必要經濟條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能夠從物質生活和教育諸方面為被收養人提供必要的條件。那么成立事實收養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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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情侶相互贈送財物,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雙方成立贈與合同。在對戀愛期間財物來往關系性質進行判定時,主要取決于雙方當時的意思表示,通過往來金額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經濟能力等事實因素進行判定。一般贈與情況下,財產一旦交付或者轉移登記,贈與合同即生效,在無法定撤銷權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贈人返還。彩禮相較于一般贈與,贈與的金額超出表達愛意、增進情感一般性贈與金額的范疇,屬于非生活必須消費且金額較大,且以結婚為目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實際上在贈與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條件,一旦雙方無法締結婚姻,受贈人應返還受贈的財物。至于具體金額,可以結合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時間長短、彩禮的使用情況、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給付一方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咨詢。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公司拖欠包工頭工程款提起訴訟的條件: 1、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證據資料必須充分。 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保障訴訟后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盡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這一請求。 4、訴訟請求的范圍。 在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法院是支持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
如何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 在實踐中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間借貸關系的構成要件。 一是借貸合意,即款項交付的原因必須是雙方認可的借貸行為,這也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雙方存在認識偏差或一方對借貸合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二是款項交付,即雙方應實際交付了合意中確定的金額,這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如借款未實際交付或實際交付數額與借款憑證載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情況認定法律關系成立與否、利息如何計算。 司法實踐中,對借款是否實際交付及交付數額的審查,已經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對借貸合意的審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且沒有統一標準,導致部分案件中“經手人”“介紹人”對非基于借貸合意的款項交付承擔償還責任。 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 法院會綜合審查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從而判斷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如何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 在實踐中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間借貸關系的構成要件。 一是借貸合意,即款項交付的原因必須是雙方認可的借貸行為,這也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雙方存在認識偏差或一方對借貸合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二是款項交付,即雙方應實際交付了合意中確定的金額,這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如借款未實際交付或實際交付數額與借款憑證載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情況認定法律關系成立與否、利息如何計算。 司法實踐中,對借款是否實際交付及交付數額的審查,已經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對借貸合意的審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且沒有統一標準,導致部分案件中“經手人”“介紹人”對非基于借貸合意的款項交付承擔償還責任。 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 法院會綜合審查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從而判斷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如何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 在實踐中確認雙方存在借貸的關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間借貸關系的構成要件。 一是借貸合意,即款項交付的原因必須是雙方認可的借貸行為,這也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雙方存在認識偏差或一方對借貸合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二是款項交付,即雙方應實際交付了合意中確定的金額,這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如借款未實際交付或實際交付數額與借款憑證載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情況認定法律關系成立與否、利息如何計算。 司法實踐中,對借款是否實際交付及交付數額的審查,已經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對借貸合意的審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且沒有統一標準,導致部分案件中“經手人”“介紹人”對非基于借貸合意的款項交付承擔償還責任。 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 法院會綜合審查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從而判斷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