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償的成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導讀:
以上成立要件也是基于代物清償的要物性,需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根據債法原理,以物抵債也稱代物清償,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由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替代原定給付,進而使原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當事人在債務已結清償期后約定以物抵債,其本質為代物清償。代物清償屬于實踐性法律行為,若僅有代物清償合意,而未實際履行物權轉移的,原債務并未消滅,在實際履行物權轉移后,原債務同時消滅。根據債法原理,清償是消滅債的最主要方式。代物清償只是給付標的的改變,作為清償之目的,仍應實際履行后才發生清償的效果。以物抵債的成立需要符合要物合同的基本構成要件。那么代物清償的成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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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償的成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其一,必須有原債的關系存在;
其二,必須有雙方當事人關于代物清償的合意;
其三,他種給付必須與原定給付不同;
其四,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給付。
以上成立要件也是基于代物清償的要物性,需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以物抵債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以物抵債是我國法律允許的一種債權實現、債務消滅的方式。根據債法原理,以物抵債也稱代物清償,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由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替代原定給付,進而使原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
就所抵之債而言,金錢之債、非金錢之債、特定物之債、種類物之債均可。我國現行法律尚無以物抵債的明文規定。
當事人在債務已結清償期后約定以物抵債,其本質為代物清償。代物清償屬于實踐性法律行為,若僅有代物清償合意,而未實際履行物權轉移的,原債務并未消滅,在實際履行物權轉移后,原債務同時消滅。
當事人在債務已結清償期后約定以物抵債,其本質為代物清償。代物清償,是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以物抵債屬于實踐性法律行為。根據債法原理,清償是消滅債的最主要方式。而清償除了要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之外,還須有債權人的受領并取得所有權和占有權時,才發生給付的效果。代物清償只是給付標的的改變,作為清償之目的,仍應實際履行后才發生清償的效果。所以,代物清償的要物性與清償一樣是順理成章的。以物抵債同樣如此,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債,抵債行為并未改變原債的同一性,所以,只有物權轉移給債權人,債務方消滅。因此僅有合意,而未實際履行物權轉移的,債務并未消滅,抵債的目的也未實現。故從抵債的目的來看,應堅持其實踐性特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7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從該規定看,只有履行完畢的和解協議,債務才算消滅,基于此可以推斷出抵債協議的實踐性。
以物抵債的成立需要符合要物合同的基本構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