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必須條件

導讀: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必須條件1.客觀要件即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的行為。對于債務人毀損、拋棄財產的行為,債權人沒有撤銷權行為的可能,當然無法行使其撤銷權。債務人的行為使自己陷于資力不足,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或者發生清償困難,因此種狀態持續到撤銷權行使時仍然存在的,即可認定為有害于債權。債權人于行為時雖有危害債權的故意,事實上并未對債權造成危害的,不發生撤銷權。債務人的惡意以行為時為標準,行為后產生惡意的,不成立債權人撤銷權。債務人由他人代理實施行為的,應就其代理人的主觀狀態予以認定。那么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必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必須條件1.客觀要件即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的行為。對于債務人毀損、拋棄財產的行為,債權人沒有撤銷權行為的可能,當然無法行使其撤銷權。債務人的行為使自己陷于資力不足,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或者發生清償困難,因此種狀態持續到撤銷權行使時仍然存在的,即可認定為有害于債權。債權人于行為時雖有危害債權的故意,事實上并未對債權造成危害的,不發生撤銷權。債務人的惡意以行為時為標準,行為后產生惡意的,不成立債權人撤銷權。債務人由他人代理實施行為的,應就其代理人的主觀狀態予以認定。關于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必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必須條件
1.客觀要件
即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這里的行為不僅包括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也包括其他減少財產或者增加負擔的事實行為,如債務免除。依第74條的規定,債務人的行為包括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債務人放棄或者延展其到期債權,以致不能清償其債務,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又無其他財產清償到期債務,可能影響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且受讓人或者出讓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已經或者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對于債務人毀損、拋棄財產的行為,債權人沒有撤銷權行為的可能,當然無法行使其撤銷權。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是指財產上受其直接影響的行為。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因與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無關,因此債權人不得撤銷。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主要包括:基于身份關系而為的行為,如、收養或解除收養、繼承的承認或拋棄;以不作為債務的發生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行為;財產上利益的拒絕行為;以不得扣押的財產權為標的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于債權。所謂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減少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致使債務人無足夠的財產來清償其對債權人的債務,而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滿足,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為債務人積極減少財產,如讓與所有權,在自己財產上設定他物權,讓與債權,免除他人債務等;二為債務人消極地增加債務,如債務承擔,為他人提供保證,為一個債權人增設抵押權、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等。
債務人的行為使自己陷于資力不足,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或者發生清償困難,因此種狀態持續到撤銷權行使時仍然存在的,即可認定為有害于債權。但在清償到期債務及獲取正常對價的買賣互易等情況,因其并不必然導致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減少,不能認定該行為有害于債權。債權人于行為時雖有危害債權的故意,事實上并未對債權造成危害的,不發生撤銷權。債務人是否陷于資力不足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難,致使自己的債權受損,應由主張撤銷權的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2.主觀要件
指行為人行為時具有的主觀惡意,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明知行為有害于債權而為之的心理狀態。債務人為無償行為而有害于債權時,只需具備客觀要件,債權人即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因為對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喪失無償所得的利益,并未損害其固有利益,法律因而側重于保護受損的債權人的利益。但債務人所為行為為有償時,只有行為時明知有損于債權人的債權的,而且受益人受益時明知此情形的,債權人才可行使撤銷權。所以,對于債務人的有償行為,除需具備客觀要件外,還需具備債務及受益惡意的主觀要件。其中,債務人行為時的惡意為撤銷權成立要件,而受益人受益時的惡意為撤銷權行使要件。如僅有債務人行為時的惡意,而受益人受益時為善意時,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1)債務人的惡意,即債務人明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或增強債務清償的資力不足的狀態,且有害于債權人的利益的主觀心理狀態。債務人的惡意以行為時為標準,行為后產生惡意的,不成立債權人撤銷權。行為時不知是否出于過失,在所不問。債務人由他人代理實施行為的,應就其代理人的主觀狀態予以認定。債務人雖有主觀惡意,但并未發生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結果時,不成立撤銷權。債務人只要知道該行為有害于一般債權人的債權即可構成惡意,而無須針對某一具體債權人存在惡意。這是因為債務人的財產除對于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的總擔保,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為處分財產或權利,即可推定其具有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