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成立條件、認定及處罰原則

導讀:
例如甲教唆不滿16周歲的警察乙刑訊逼供乙接受教唆實施刑訊逼供行為的按照主流觀點只能認定甲是間接正犯但甲欠缺構成身份不成立刑訊逼供罪由于沒有輕傷害以上結果也不成立故意傷害罪的間接正犯其結局是甲無罪,2乙按照被害人甲的請求對甲實施重傷行為乙成立犯罪甲的教唆行為無罪,但該觀點無法令人接受如果認為教唆犯的對象只要求是事實上具有責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就可以很好解決這樣的問題甲成立刑訊逼供罪的教唆犯而非間接正犯實行犯乙只是年齡不到不負刑事責任而已。
一共犯的處罰根據狹義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由于乙的中止對甲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構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甲教唆乙犯罪乙構成犯罪既遂。二教唆犯的概念與成立條件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產生犯罪的決意進而使其基于此決意實行犯罪的情況。2教唆行為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著只能對一人教唆對特定的二人以上實施教唆行為也能成立教唆犯。1唆使他人實施過失犯罪的成立間接正犯。例如教唆懷孕婦女在分娩后殺死嬰兒的也成立教唆行為當然只有當婦女開始實施殺嬰行為時教唆者才成立教唆犯。關于教唆犯的成立條件、認定及處罰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共犯的處罰根據
狹義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實行犯簡稱正犯。
注意了解共犯從屬性說與共犯獨立性說的觀點。
1、共犯獨立性說認為即使正犯沒有實施犯罪共犯也構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獨立性。
2、共犯從屬性說認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實行犯是直接實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較高侵害法益的危險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幫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幫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較低侵害法益的危險較小帶有間接性。如果正犯不構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處理。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須以正犯成立犯罪為前提。
共犯從屬性的結論
甲教唆乙犯罪乙沒有實施的甲乙都無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構成犯罪預備甲也構成教唆犯的犯罪預備。由于刑法一般不處罰犯罪預備所以甲乙一般都無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構成犯罪中止。由于乙的中止對甲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構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構成犯罪未遂。甲也構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構成犯罪既遂。甲也構成教唆犯的犯罪既遂。
甲教唆乙實施盜竊乙表面答應實際上根本不想盜竊而是實施了強奸。就盜竊而言因為乙沒有實施所以甲無罪。乙實施的強奸與甲也無關。
甲教唆乙實施盜竊乙盜竊到財物后為了抗拒抓捕轉化為搶劫。由于搶劫與盜竊具有因果性所以甲構成盜竊罪既遂。乙定搶劫罪既遂。
共犯的處罰根據在于共犯通過正犯者間接地侵害了法益即處罰共犯者是因為其誘使、促成了正犯實施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為。共犯的違法性由來于共犯行為自身的違法性和正犯行為的違法性。
1甲唆使乙殺害自己的乙成立故意殺人罪甲不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2乙按照被害人甲的請求對甲實施重傷行為乙成立犯罪甲的教唆行為無罪。
3甲唆使乙實施自傷行為的乙的行為不成立犯罪甲的唆使行為也不成立犯罪。
4犯罪人甲教唆乙窩藏自己的不成立犯罪。
二教唆犯的概念與成立條件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產生犯罪的決意進而使其基于此決意實行犯罪的情況。
1、教唆對象。
1按照刑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教唆對象必須是達到形式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
注意傳統觀點無法解釋這樣的案件。例如甲教唆不滿16周歲的警察乙刑訊逼供乙接受教唆實施刑訊逼供行為的按照主流觀點只能認定甲是間接正犯但甲欠缺構成身份不成立刑訊逼供罪由于沒有輕傷害以上結果也不成立故意傷害罪的間接正犯其結局是甲無罪。但該觀點無法令人接受如果認為教唆犯的對象只要求是事實上具有責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就可以很好解決這樣的問題甲成立刑訊逼供罪的教唆犯而非間接正犯實行犯乙只是年齡不到不負刑事責任而已。
2教唆行為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著只能對一人教唆對特定的二人以上實施教唆行為也能成立教唆犯。如果唆使的對象不特定則叫煽動不成立教唆。
3由于教唆是使他人產生犯罪的決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經產生犯罪決意的情況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幫助犯。乙已有盜竊犯意甲唆使其搶劫的成立搶劫罪的教唆犯乙已有盜竊犯意只想盜竊數千元而甲唆使其盜竊數萬元的甲只成立幫助犯不成立教唆犯更多資訊關注東方行教育middot三校司考公眾微信在乙打算盜竊普通財物而甲唆使其盜竊金融機構的不認定為教唆犯。
2、教唆行為。教唆行為是指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進而使之實行犯罪。
1唆使他人實施過失犯罪的成立間接正犯。
2不作為方式不能構成教唆行為。
3教唆行為必須是唆使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犯罪的行為即使該犯罪的對象還不存在而是以出現對象為條件的也是教唆行為。例如教唆懷孕婦女在分娩后殺死嬰兒的也成立教唆行為當然只有當婦女開始實施殺嬰行為時教唆者才成立教唆犯。
4教唆行為不要求對具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罰。
例如甲將一把沒有裝上子彈的手槍交給乙指示乙當場開槍殺害丙乙接受教唆開槍射擊因沒有子彈而未能致丙死亡。如果能夠肯定教唆者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而且被教唆的人所實施的行為絕對不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則不認定為犯罪。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所實施的行為仍然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危險性就不能否認教唆者具有犯罪故意應以教唆犯論處。
三教唆犯的認定
1、對教唆犯應當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對被教唆的罪產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責任。例如甲教唆乙實施搶劫行為但乙到達現場后只實施了盜竊行為的對甲只能認定為盜竊罪。反之A教唆B實施盜竊行為但B實施了搶劫行為的對A仍應認定為盜竊罪。
2、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依照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定罪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教唆犯的規定。
刑法分則規定以唆使、煽動作為實行行為的常見情形有
1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2款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2款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3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第373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情節嚴重的。
4妨害作證罪第307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5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與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注意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獨立罪名而是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與強迫吸毒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6引誘賣淫罪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7引誘幼女賣淫罪第359條第2款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注意引誘幼女賣淫是獨立罪名不是引誘賣淫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8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2款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
注意引誘未成年聚眾淫亂是獨立罪名不是聚眾淫亂罪的從重處罰情節。但在給行為人定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后在量刑時應比照聚眾淫亂罪從重處罰。
3、教唆犯教唆他人實施幾種較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種犯罪時對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體實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間接教唆也成立犯罪。例如甲教唆乙讓乙教唆丙實施搶劫罪甲的行為便是間接教唆。
4、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的區別和聯系。
區別
1侵犯的法益性質不同前者是社會管理秩序后者根據所教唆的犯罪性質確定。
2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將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后者是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
3對象要求不同前者對被傳授的對象沒有限定后者要求教唆對象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
4故意內容不同前者是對傳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對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況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傳授的人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則二者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根據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是獨立的罪名具有獨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獨立罪名沒有獨立的法定刑。
聯系
1如果行為人對同一犯罪內容同時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傳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原則上從一重罪論處。
2如果行為人分別對不同的對象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對象教唆此罪而傳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則按所教唆的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罪實行數罪并罰。
四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一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于教唆犯應分清作用予以處罰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認定為從犯。
二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對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理解。
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教唆未遂。
按照刑法理論的主流觀點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質完全不同。
對于教唆未遂的適用第29條第二款之后不再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