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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怎么處罰

吳夢云律師2022.01.17250人閱讀
導讀:

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教唆犯怎么處罰刑法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傳統的主流觀點堅持認為對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理解,傳統的主流觀點堅持認為對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理解。

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下面在本文就教唆犯的處罰根據、處罰原則以及認定知識詳細介紹。傳統的主流觀點堅持認為對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理解。關于教唆犯怎么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教唆犯怎么處罰刑法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下面在本文就教唆犯的處罰根據、處罰原則以及認定知識詳細介紹。

一、教唆犯處罰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共犯的處罰根據

1、共犯獨立性說認為即使正犯沒有實施犯罪共犯也構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獨立性。

2、共犯從屬性說認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實行犯)是直接實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較高侵害法益的危險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幫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幫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較低侵害法益的危險較小帶有間接性。如果正犯不構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處理。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須以正犯成立犯罪為前提。

(二)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于教唆犯應分清作用予以處罰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認定為從犯(也有可能成立脅從犯)。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傳統的主流觀點堅持認為對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教唆未遂。

(1)共犯獨立性說這是傳統刑法理論的主流觀點。據此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質完全不同。

(2)共犯從屬性說被教唆者(實行犯)已經實施了犯罪只是沒有既遂則教唆者(教唆犯)構成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適用第29條第2款之后不再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定)。對于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適用第23條未遂犯的處罰規定。

二、教唆犯的成立條件

1、教唆對象。按照刑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教唆對象必須是達到刑事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

2、教唆行為。教唆行為必須引起他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意思進而使之實行犯罪。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罰。

三、教唆犯的認定

1、對教唆犯應當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對被教唆的罪產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責任。

2、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依照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定罪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教唆犯的規定。

刑法分則規定以唆使、煽動作為實行行為的常見情形有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2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2款)、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第373條)、妨害作證罪(第307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與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引誘賣淫罪(第359條)、引誘幼女賣淫罪(第359條第2款)、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2款)。

3、教唆犯教唆他人實施幾種較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種犯罪時對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體實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間接教唆也成立犯罪。

4、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的聯系。

(1)如果行為人對同一犯罪內容同時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傳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原則上從一重罪論處。

(2)如果行為人分別對不同的對象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對象教唆此罪而傳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則按所教唆的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罪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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