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年休假權利須員工有明確表示

導讀:
相關案情不久前,在北京D電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與邵某等5名員工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法院針對D公司員工手冊中“當年的年假必須當年一次休完,當年度不休年假視作放棄當年年假”的規定指出:年休假待遇系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放棄權利應當采用明示的方式,在員工未明確表示放棄年休假權利的情況下,D公司“無需支付員工未休年假工資”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據此,海淀法院判決其支付5名員工未休年假工資共計19790余元。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那么放棄年休假權利須員工有明確表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案情不久前,在北京D電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與邵某等5名員工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法院針對D公司員工手冊中“當年的年假必須當年一次休完,當年度不休年假視作放棄當年年假”的規定指出:年休假待遇系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放棄權利應當采用明示的方式,在員工未明確表示放棄年休假權利的情況下,D公司“無需支付員工未休年假工資”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據此,海淀法院判決其支付5名員工未休年假工資共計19790余元。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關于放棄年休假權利須員工有明確表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案情
不久前,在北京D電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與邵某等5名員工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法院針對D公司員工手冊中“當年的年假必須當年一次休完,當年度不休年假視作放棄當年年假”的規定指出:年休假待遇系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放棄權利應當采用明示的方式,在員工未明確表示放棄年休假權利的情況下,D公司“無需支付員工未休年假工資”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據此,海淀法院判決其支付5名員工未休年假工資共計19790余元。
一審判決后,D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結果被終審駁回。
法律解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條第三款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知識拓展:
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一)員工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所在單位不扣工資和事假累計兩個月及以上,單位扣發工資的;
(二)累計曠工30天及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員工,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復原軍人。新招工人和自謀職業回原單位工作的,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