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付撫養費”換“放棄探望權“的協議是否有效

導讀: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而本案中的協議是原、被告雙方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簽訂的,沒有欺詐、脅迫等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而合同法明確規定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免付撫養費”換取原告放棄婚生小孩的探望權的協議無效。那么“免付撫養費”換“放棄探望權“的協議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而本案中的協議是原、被告雙方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簽訂的,沒有欺詐、脅迫等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而合同法明確規定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免付撫養費”換取原告放棄婚生小孩的探望權的協議無效。關于“免付撫養費”換“放棄探望權“的協議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4年10月,安-福原告邵*香與被告李*民協議離婚,當時離婚協議約定,婚生男孩(6歲)由被告撫養,被告放棄原告給付小孩撫養費,原告放棄小孩的探望權。后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婚生小孩,被告都以協議中原告已經放棄了探望權為由拒絕。為此,原告起訴至法院。
分歧:
被告以原告“免付撫養費”換取原告放棄婚生小孩的探望權的協議是否有效,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協議有沒有效,應該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認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而本案中的協議是原、被告雙方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簽訂的,沒有欺詐、脅迫等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該協議有效。原、被告應該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協議。
另一種觀點認為,探望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而合同法明確規定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因此本協議是否有效,不能依照合同法來認定。探望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不能由離婚雙方協議放棄。因此該協議無效。
管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