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

導讀:
4、因社會保險發生的下列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而造成損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此所受損失的爭議;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或者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工傷,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那么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4、因社會保險發生的下列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而造成損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此所受損失的爭議;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或者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工傷,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給付勞動者工資性住房補貼所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或者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爭議,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因社會保險發生的下列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而造成損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此所受損失的爭議;(2)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或者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工傷,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