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與監察二者的異同點

導讀: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建立,三方原則是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原則。勞動監察處理案件只能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勞動仲裁機構依當事人的請求而實施仲裁,既不訴不理;勞動監察主體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則應當主動進行監察。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勞動監察處理決定則可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勞動仲裁受理案件的時限是60天;勞動監察受理案件的時限是兩年。”同時還規定了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做出裁判。那么勞動爭議仲裁與監察二者的異同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建立,三方原則是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原則。勞動監察處理案件只能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勞動仲裁機構依當事人的請求而實施仲裁,既不訴不理;勞動監察主體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則應當主動進行監察。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勞動監察處理決定則可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勞動仲裁受理案件的時限是60天;勞動監察受理案件的時限是兩年。”同時還規定了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做出裁判。關于勞動爭議仲裁與監察二者的異同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性質不同。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勞動爭議適用調解、仲裁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決定的;勞動監察的產生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決定的。其中,從合同到仲裁,帶有傳統的私法特征;而從基準到監察則主要體現公法的特征。
2、機構不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建立,三方原則是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原則。勞動監察的設立,主要強調行政性,它是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機構。
3、適用法律規范不同。勞動法律規范按其規定事項不同,可劃分為關于勞動者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和關于勞動關系運行規則的法律規范;按其法律的約束力不同,可劃分為強行性法律規范和任意性法律規范。勞動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既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也適用任意性法律規范,并可以依據勞動合同中的有效條款、企業勞動規則等進行調解和裁決。勞動監察處理案件只能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
4、程序不同。勞動仲裁機構依當事人的請求而實施仲裁,既不訴不理;勞動監察主體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則應當主動進行監察。勞動仲裁適用調解程序;勞動監察不適用調解程序;勞動仲裁的程序集中體現了自愿原則,如提請仲裁的自愿,處分權利的自愿等;勞動監察體現的是強制原則,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在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情況下,不允許通過勞動者放棄權利,免于追究法律責任。
5、處理不同。勞動仲裁追究法律責任一般限于民事責任(經濟責任);勞動監察除追究民事責任外,還可以追究行政責任。
6、證據收集方式不同。勞動仲裁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勞動監察不僅要求當事人舉證,而且可以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
7、后果不同。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勞動監察處理決定則可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8、受理案件時限不同。勞動仲裁受理案件的時限是60天;勞動監察受理案件的時限是兩年。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共計83條,極大地豐富了民事審判的證據規則,無論是對公民參加訴訟還是法官審理案件都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在這些規定中,對勞動爭議而言,應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舉證責任后果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并在自己的主張最終不能得到證明時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責任。在證據規則中,對舉證不能的后果,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時還規定了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做出裁判。在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問題上,《解釋》免除了勞動者的一些舉證責任,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舉證時限制度
針對過去長期實行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各個階段均可以隨時提出新的證據主張,導致訴訟程序的安定性得不到應有保障的問題,新的《證據規定》明確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情確定舉證期限,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算,舉證期限也可由當事人協商并經法院認可。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對逾期舉證的,法院將不組織質證,也就是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并且逾期舉證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推翻原判的新證據。舉證期內提交證據材料有困難的,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并經法院決定。
(三)證據交換制度
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互相交換證據,證據交換可以由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決定。證據交換的主持人是審判人員。
(四)界定了非法取證的范圍
《證據規定》明確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非法”的范圍進行了限定。電視暗訪、私自錄音、錄像,不一定就是非法證據,只有侵犯了他人隱私權、侵犯了國家秘密、企業商業秘密等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證據才是非法證據。
(五)被告的答辯義務
《證據規定》規定:“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明確被告如果不答辯,不向法院提供其相關證據,將要承擔對其不利的訴訟后果,從而改變了以前司法實踐中,答辯被視為當事人的一種權利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