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追溯時效

導讀:
勞動糾紛追溯時效兩年加班工資追溯時效指的是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起向前追溯的兩年時間。若出現《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后款中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剛好一年提出仲裁申請的,同樣由于仲裁委僅能夠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其義務保存的期限為兩年的相關資料,此時離該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已有一年,用人單位僅保存該勞動者一年時間的相關資料,所以加班工資爭議的時效相應只存在追溯一年的依據了。那么勞動糾紛追溯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糾紛追溯時效兩年加班工資追溯時效指的是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起向前追溯的兩年時間。若出現《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后款中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剛好一年提出仲裁申請的,同樣由于仲裁委僅能夠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其義務保存的期限為兩年的相關資料,此時離該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已有一年,用人單位僅保存該勞動者一年時間的相關資料,所以加班工資爭議的時效相應只存在追溯一年的依據了。關于勞動糾紛追溯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糾紛追溯時效
兩年加班工資追溯時效指的是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起向前追溯的兩年時間。若出現《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后款中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剛好一年提出仲裁申請的,同樣由于仲裁委僅能夠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其義務保存的期限為兩年的相關資料,此時離該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已有一年,用人單位僅保存該勞動者一年時間的相關資料,所以加班工資爭議的時效相應只存在追溯一年的依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