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管轄地區的由誰管轄?

導讀: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這里所說的“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14條規定,是指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那么用人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管轄地區的由誰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這里所說的“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14條規定,是指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關于用人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管轄地區的由誰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人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管轄地區的由誰管轄?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這里所說的“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勞部發[1993]244號)第14條規定,是指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