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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問題問答

于海明律師2022.01.07724人閱讀
導讀:

問:74年我爺爺把自有房屋一間通過民間買賣協議轉讓給李某。)2004年原告把我與李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兩份買賣協議有效;房屋產權歸原告所有。今年一審法院以《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般來講,訴訟時效是針對債權來講,而房產所有權是物權,沒有時效問題?!睹穹ㄍ▌t》72條中關于財產所有權的取得的規定,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那么房地產問題問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74年我爺爺把自有房屋一間通過民間買賣協議轉讓給李某。)2004年原告把我與李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兩份買賣協議有效;房屋產權歸原告所有。今年一審法院以《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般來講,訴訟時效是針對債權來講,而房產所有權是物權,沒有時效問題?!睹穹ㄍ▌t》72條中關于財產所有權的取得的規定,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關于房地產問題問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74年我爺爺把自有房屋一間通過民間買賣協議轉讓給李某。(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協議中我奶奶與我父親充當知見人,我父親71年就患精神疾病,有廈門市仙岳醫院病例為證)

(2)75年李某又以同樣的方式將該房轉讓給王某。(同樣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3)2004年原告把我與李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兩份買賣協議有效;房屋產權歸原告所有。今年一審法院以《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4)在2004年原告提起訴訟之前我從未見過以上兩份買賣協議,原告在此之前也從未跟我主張過該房屋的所有權問題(原告稱在購買該房屋就入住至今)

(5)現該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仍然登記在我爺爺名下,本人及家人一直在向房管部門及原告主張該房屋所有權。有81年至94年向房管局繳納的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的完稅憑證以及88年向房管局申請舊證換發新證(雙登)的憑證和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復印證(原件88年換證時向廈門市土房局遞交)

現急需律師幫我解答以下疑問:

(1)本案的原告提起訴訟時是否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

(2)《民法通則》第72條之規定是規定動產還是不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法律是否有另行規定?

(3)本案中我父親是精神病人卻充當買賣協議的見證人之一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在此基礎上該買賣協議是否完整有效并符合法律規定?

(4)本案中我奶奶是該房屋的共有權人,在買賣協議中充當見證人而不是出讓人之一該協議是否有效?

(5)70年代的法律是否允許私買私賣私有房屋?

解答:我個人認為,作為房產的確權糾紛,本案不應當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來講,訴訟時效是針對債權來講,而房產所有權是物權,沒有時效問題?!睹穹ㄍ▌t》72條中關于財產所有權的取得的規定,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你的父親當時是精神病人,作為見證人在協議上簽字不發生效力,但是作為你父親的法定監護人的爺爺和奶奶都在協議上簽名,所以僅僅以見證人之一是精神病人是很難否定合同的效力。

當然,你父親當時是否是房產的所有權人之一,對于本案也會有一定的影響,因為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不得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問:您好,我想請教幾個問題,麻煩您幫我解答一下。我先生于2002年4月在本市買了一處二樓的花園式住房,等到去年才裝修入住。在我們沒裝修期間樓下一樓的住戶私自更改外墻外貌(樓下是前后附帶私家花園的),本來他應該是與所有住戶共用一個大門進入他家,但經改體后現在經由私家花園進入,并且在我家前后陽臺外面筑起了幾塊長約5米寬1.5米的水泥板,不僅如此,他還用兩塊5米長2米寬的卡布隆連接(前面大門為向上翹起,后面陽臺為弧形)后花園筑起的水泥板和卡布隆改為晾衣服用,前后水泥板上面凹凸不平,加上卡布隆的特殊安裝法使我們家三個房間和客廳深受其害,下雨時雨水積在上邊流不走(因為長期積水現在上面已經長了青苔,也有樓上掉下來的花葉衣服等),夏天時會有一股異味,而卡布隆反射進來的光線令房間和客廳熱得受不了,平時樓上丟下些東西下全部都積在上面,我們連掃也掃不到.跟物業反映過他們派人來打掃,但是樓下的業主連門進也不讓進,說這些垃圾和水都不是他弄出來的,跟他無關.我們自己也多次去找他但是他均以各種借口不予理會,我們打算自己掃下去再叫人清掉他就威脅說不會放過我們,而且口口聲聲說他的是合法建筑,已經通過物業審批過(他以前不知怎么打通物業這一關的,現在原來物業已經不在,改由另一家公司管理),所以物業也說他們沒辦法。我們很左右為難,這個問題應該怎么辦?現在我們的要求就是要他恢復原狀,停止侵權,請問我們勝數大概有多少?法院最終一般會怎么判?如果到時他還是不同意拆怎么辦?法院會強制執行嗎?如果他去找人事幫忙我們會敗訴嗎?

解答:首先,鄰居未經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自行改造外墻的做法是違反有關建設法規的。物業公司無權批準鄰居的改造。因為鄰居的改造給你們造成損害,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如果法院判決后,對方拒絕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問:我有個舊房產問題,舊房是爺爺筑建,因為爺爺是華僑身份在文化革命時期房產權都被政府沒收,只留下居住權,所以至今沒有分房產問題。我們從小在外地生活,沒有在該房屋內居住。前年因為工作調動回來居住,可是大伯的兩個兒子幾乎占據所有房間,認為我們沒有權居住,不肯騰出地方,甚至將房間出租他人。請問我們應該怎樣爭取,是否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能否給我們幾點建議。

解答:你應當并通過檔案資料先弄清現在這座房子的產權情況,并了解房產居住人員的登記情況。如果存在房產繼承或者房產使用權歸屬的問題,就要收集資料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

問:事發經過:我有塊地租給他人使用,他人在上建有臨時建筑物.后來因他人積欠租金被我收回土地,但對方主張建筑物是他蓋的,應該給賠償.我因想翻蓋該建筑物,怕他舉報城管,便同意與他簽了份協議,將他蓋的建筑物進行描述,待國家征用,再參照鄰居的處理辦法處理.但是協議沒有說明該建筑物的所在地,也就是建筑物的指向不明.2005年11月,國家征用了我的土地和經過翻建的建筑物(該建筑物的現狀同當時與他簽定協議的建筑物賠償標準要高出很多),獲得一定的賠償.現對方主張索取現在的全部賠償.

請問律師,一份協議針對的標的房產,如果沒有說明房產的位置地址,是否可以認定為主要條款不明,成為無矢之的,從而可以主張法院裁定協議未成立?而且當時我們是在對方威脅要舉報城管的情況下,簽定了這協議.請問,現在對方已經向法院起訴該請求,我該怎么辦?期盼盡快回復,謝謝!

解答:首先,雙方自愿簽訂的合同是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該協議是在對方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應當在協議簽訂后一年內申請法院撤銷。在未撤銷前,雙方應當履行協議。合同對租用土地或者建筑物所在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有其他證據證明位置、特征的,按照證據確定。證據包括書證、證人證言等。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已經約定征用后的補償標準或計算方法,應當按照約定執行。對方提出高出約定部分補償,沒有依據。

問:我于三年前購買了一套單價為4000元/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現在估價約為7000元/平方米,現仍處于按揭還貸當中,我這棟樓的絕大多數業主均已辦了房產證,最近我到開發商處辦理產權證,發現開發商不太愿意協助辦理,請問羅律師如果開發商故意拖延時間辦理或不給辦理我會有哪些損失,我可能會存在哪些風險?開發商有哪些義務?

解答:開發商協助辦理產權證的義務,一般在雙方的買賣合同中有約定,如果開發商違反合同,不辦理產權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法律規定,開發商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并承擔賠償損失。

問:最近,我家附近在建一棟商品樓,這房離我屋的西面大概只有3米多,他這樣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該怎么辦?

解答:房屋之間的間距要求,主要是與通風、采光、視覺等因素相關。所以主要就上述因素隊你的影響大小來判斷是否合法。如果對方的房屋影響你的通風、采光,你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再一點,可以從對方是否按照相關規劃建筑方面了解對方是否違反規劃。

問:我父親租賃一套單位公房,由父母及我使用,前年遇拆遷時父親去世,我母親要向我岳父買房住,就與我達成協議,即岳父搬出交易房后與我合住,她把拆遷安置房(期房)給我住,產權也過戶給我。隨后我及岳父履行了協議。去年安置房交房時我母親決定買下,但產權證沒辦到單位,就與單位簽了《住房協議》,交了購房預付款,單位不計房租不算利息,還規定住房只能由她及直系親屬居住。隨后她把房子交我哥使用(已成人,另有住房),最近產權證辦到單位名下,現矛盾激烈。1我主張我是父親的共同居住人,我也有權續租或買下安置房,但我母親說已經交了購房預付款,單位已沒收租金,我的主張已經過時。2..我主張我母親使用安置房的權利已經轉移給我,她沒權利把房子交我哥使用。我哥稱住房協議寫明直系親屬可以居住,所以不能叫他搬出,我與母親及岳父所簽協議未經他同意,所以是無效協議。3.父親單位說房子是單位的,有權決定租或售給誰,不理我。上述問題我咨詢不少律師。

解答:我個人的看法是,首先要看這房子拆遷前房子的實際承租人是誰。拆遷安置的對象也是當時的實際承租人。這是前提。后來被拆遷人之一的父親出世,就存在繼承的問題,這按照繼承法來處理。后來你母親與你岳父和你之間的協議是你母親就她所有的份額所作出的處分行為,部分有效,對于她的份額之外的部門,她無權處分,是無效的。所以你這個事情,至少涉及三個方面的法律關系。

問:事發經過:于2005年5月和業主簽訂一間店面,因生意不好于終止。因當時押有2個月押金所以和業主協商退押金,當時業主有簽一份收條(收到店面鎖匙一把,待工商、稅務、水電、物業費繳清,退回押金2000元,某日前搬完,所有柜臺不能搬走。)到今天突然打電話說讓我把柜臺搬走退我1000元

請問他這樣做合理嗎??我又該如何?

解答:既然雙方已經就終止合同后的押金達成協議,店主單方面反悔,沒有依據。你有權要求對方按照原來的協議履行。

問:我是通過中介與某女士簽訂了二手房交易協議書(交了2萬定金和5000元中介費),協議定在3月25號之前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我們于1月20號去房管局辦理,但由于某女士的產權公正沒辦理(因某女士和愛人是2002年購房,其愛人后來過世,陳女士的小孩已經成年,我與某女士簽訂協議時并不知這些情況,因房產證上是她一個人的名字),某女士告訴我在產權公正辦完后通知我去過戶,但直到3月25號都沒有通知我,在這期間我多次打電話叫她快點去房管局辦理過戶,但對方都以各理由拒絕,直到現在,某女士的兩個小孩起訴我和某女士簽訂的協議無效(在這期間那套房子由50萬增至60萬),請問我與某女士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解答:你好!關于你與某女士協議約定購買的房產,因為是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她的先生已經出世,但是,他們的小孩對該房產有部分繼承的權利。所以,該房產不完全是某女士個人財產,她無權處分不是屬于自己的那部分。繼承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布你與陳女士之間的買賣協議部分無效。但是如果你在簽訂買賣協議時,沒有過錯,那么某女士因為將自己沒有處分權的房產買賣給你,最終導致買賣無效,具有過錯。依照法律規定,陳女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數額依照過錯大小來承擔。另外,中介公司沒有履行中介合同,無權收取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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