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沒有書面仲裁文件的勞動仲裁調解

導讀:
人才公司喀什分公司于2006年5月22日以補辦的形式給我們7人補發了該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簽發的“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為內容的“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與我們提前6個月終止了勞動合同關系。但是人才公司推委和拖延時間,不按合同辦事;并表態答復:“對你們的要求由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書面仲裁之后,我們分公司上報總公司審批后才能解決”;就這樣我們的合法要求已過有40多天,還得不到協商解決的情況之下,6月18日我們才提出了申訴和勞動爭議仲裁要求。那么關于沒有書面仲裁文件的勞動仲裁調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才公司喀什分公司于2006年5月22日以補辦的形式給我們7人補發了該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簽發的“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為內容的“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與我們提前6個月終止了勞動合同關系。但是人才公司推委和拖延時間,不按合同辦事;并表態答復:“對你們的要求由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書面仲裁之后,我們分公司上報總公司審批后才能解決”;就這樣我們的合法要求已過有40多天,還得不到協商解決的情況之下,6月18日我們才提出了申訴和勞動爭議仲裁要求。關于關于沒有書面仲裁文件的勞動仲裁調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原來為喀什建設銀行(以下簡稱喀什建行)委托新疆才特好人才公司(以下簡稱人才公司)招來的代辦員,于2004年11月與人才公司簽署了為期一年的勞務合同,并于2005年11月因前合同到期續簽了2005年11月到2006年11月為一年的合同。我本人在2006年4月24日在工作過程中,因一時疏忽,在轉帳存款業務將1000元多付給一外地客戶,在當天下午軋賬時及時上報分理處主任,并通過翻看當日憑證發現錯誤出處,因當時押鈔車已經到達,而且本人當時也無法立即將錯款補上主任還是把庫箱送走,在結完帳后,主任囑咐會計主管及一名男同事陪同我查看監控錄象以確認并說家中有事提前離開,在我們三人查看確認后,男同事立即建議我通過建行客服電話將此人卡做口頭掛失(保證客戶存款不被流失,期限為5天5天后系統自動解除掛失),而當時會計主管也無任何異議,當時我恐慌于丟錢以及怕追不回款項就依照同事建議做了口掛,在25日上班后我立馬向主任匯報了口掛情況,主任當即批評了我的錯誤做法,并且讓我先補上1000元的錯款否則不讓我上柜,然后主任向上級領導匯報了我付錯款的情況,并要求我寫檢查,通過此客戶開戶所在地分行的協助,
在25日下午我們便聯系到了客戶,客戶在了解情況確認后將1000錯款退回,但此時主任并沒給客戶說明也不愿意說明口掛情況,后經我和本行老員工商量認為不妥,又和客戶聯系說明情況,請求原諒,答應幫其解除掛失并得到客戶諒解,我回到網點后也向主任說明(在此期間我已經將檢查交到主管部門會計科),主任當時沒說什么,而在26日早晨開會時強烈指責我的這種說明行為是在威脅客戶,我覺得很委屈,當即辯解說明不是,主任當即大發脾氣,讓我收拾物品把我上交會計科處理,到達會計科后我又寫了封檢查交上去,然而領導卻叫我回家等消息。
在4月26日到5月10日期間,我和我父親多次到建行進行交涉,而最終他們給我們的結果是已于4月30日將我以及另外6名員工退回給人才公司,并且退回原由是“綜合技能考核不合格”(在4月20日之前曾進行過4項末尾淘汰制考核,我個人的總分為311.5,平均分為78左右,而會計科告訴我的平均分是68),在我們6人中,建行退回的原因我的是因為我的工作失誤,另外6人為5名維族和一名漢族,5名維族的分別是懷孕(已7個月),技能考試不合格,一名漢族的是動作慢。人才公司喀什分公司于2006年5月22日以補辦的形式給我們7人補發了該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簽發的“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為內容的“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與我們提前6個月終止了勞動合同關系。[page]
于是我們于2006年5月22日和30日先后2次向才特好人才公司提出了“解決解除勞動合同相關待遇的申請書”,要求才特好人才公司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第七條解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績效工資,加班工資和懷孕同事的恢復工作等勞動爭議。但是人才公司推委和拖延時間,不按合同辦事;并表態答復:“對你們的要求由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書面仲裁之后,我們分公司上報總公司審批后才能解決”;就這樣我們的合法要求已過有40多天,還得不到協商解決的情況之下,6月18日我們才提出了申訴和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在此時我們7人中已有2人退出申訴)。
現如今喀什地區勞動仲裁委在接受了我們的訴訟后,在分別詢問過人才公司以及喀什建行,討論完有關事情于今天(6月26日)給了我們這樣一個結論:績效工資由喀什建行經過考核后直接發入我們的工資卡,賠償金由人才公司喀什分公司的負責人賠付,但只賠付一個月的;關于懷孕同事恢復工作的要求以及我們要求的加班費卻只字未提,并且多數情況是從人才公司負責人那里得知,在我們詢問勞動仲裁委時他們以已經和人才公司協商好為由并沒給我們解釋清楚,也沒有出具書面仲裁文件,他們這樣做可以么?我們應不應該同意此類調解?我們的合法權益還有哪些?像我現在有這樣的工作失誤,在我們還沒有申訴以及和人才公司進行協商時,喀什建行曾以我這個沒有給客戶以及建行帶來損失也沒引起客戶投訴更沒有社會影響(已經過個人有關途徑進行確認)的失誤為要挾說我的失誤已造成喀什分行已經客戶的損失,已在區分行造成不良影響,客戶投訴,如果我們上訴他們會保留我的處罰決定,并進行處罰,喀什建行有這個權利么?我還可以繼續申訴么?
我們的月工資為600元,效益工資全年為9081.56,每月大概為751.35左右
補充:現在當地勞動仲裁委委婉的要求我們在申訴時絕對不可以將建行牽扯入內,對于此次的調解也沒有作出書面答復,只是以口頭形式告之已與人才公司協商完畢,要我們去和人才公司進行確認,此種行為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