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拆遷法還有效嗎

導讀:
” 第二十二條 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三)行政法規 國務院于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迄今為止具體規定拆遷的行政法規,該法規就拆遷補償的事宜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是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該行政法規迄今為止仍然沒有被宣布廢止執行。其他與拆遷有關的行政法規也沒有被宣布廢止執行。那么現行的拆遷法還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 第二十二條 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三)行政法規 國務院于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迄今為止具體規定拆遷的行政法規,該法規就拆遷補償的事宜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是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該行政法規迄今為止仍然沒有被宣布廢止執行。其他與拆遷有關的行政法規也沒有被宣布廢止執行。關于現行的拆遷法還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翔解讀拆遷法之一
新近參加幾次規模性的咨詢,并參加了幾個會議,與會的許多人提出了一個外行但又非常現實的問題,即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各地基于該條例制定的拆遷法規或者規章還有效嗎?
我在作了幾次肯定的回答之后還遇到這樣的問題,“三人成虎”的寓言在我身上也出現了,我也懷疑自己是不是錯了?
有了懷疑之后就不得不坐下來研究這個問題?!
一.拆遷法是什么
現行有效的拆遷法規范當然包括各個層面上的法律規范:
(一)憲法
在憲法層面上,200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當然是有效的法律依據,這個規定當然還是有效的,具體為:
憲法修正案第二十條 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按照一般的認識,上述憲法修正案和此前的規定是拆遷的憲法層面上的規定。
(二)法律
在法律層面上,許多法律就拆遷作了規定,最引起關注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基于上述法律規定,2007年8月30日修改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就拆遷的問題作出了具體的規定,該條規定:
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許多人認為,基于上述法律規定,國務院在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與物權法抵觸,因此該條例已經被廢止,真的這樣嗎?
(三)行政法規
國務院于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迄今為止具體規定拆遷的行政法規,該法規就拆遷補償的事宜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是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該行政法規迄今為止仍然沒有被宣布廢止執行。
其他與拆遷有關的行政法規也沒有被宣布廢止執行。
(四)部門規章
建設部及有關部門分布的部門規章,是拆遷行政法規和有關法律施行的具體規定,這些規章迄今為止也沒有被宣布廢止執行。
(五)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各地還就拆遷的事宜根據本地的情況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這些規章目前仍然沒有被宣布廢止。
(六)其他規范性文件
拆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就拆遷事宜頒布了許多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仍然在執行,并不因物權法的規定而被宣布廢止。
所以,媒體關于物權法與國務院的拆遷行政法規而該行政法規被廢止的說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拆遷法律規范是否與物權法沖突
(一)國務院是否有權利制定拆遷行政法規
拆遷法律規范被垢病的問題之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截至到2001年國務院頒布施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沒有給國務院授權就征收非國有財產制定行政法規,因此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認為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的。
那么,該條例本身與征收非國有財產有關呢?
如果拆遷就是政府的征收行政行為,那么只要征收對象是非國有財產,則國務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當屬無疑,問題是:拆遷是征收行為嗎?
我認為,拆遷與征收行為無關,截至到目前,就拆遷而言,拆遷不僅與征收行為無關,而且根本就不是征收行為,對這個問題我分析如下:
拆遷是拆除土地上的房地產或者其他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并對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權利人進行補償的法律制度。在拆遷過程中,與征收行為沒有任何關系。
與土地有關的征收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僅僅是政府對集體土地的征收,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這部行政法規被認為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拆遷無關。
因此,在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的。
(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有沖突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政府征收個人或者單位的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時,應當給予房屋所有權人拆遷補償,征收個人的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基于上述規定,又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政府在征收個人或者單位的房屋及其不動產時,應當給予被征收人拆遷補償,在征收補償時,涉及到征收的法律必須由法律規定,在制定法律之前,可以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page]
在物權法施行前,考慮到立法法的上述規定,考慮到物權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方式。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規范征收個人或者單位的房屋的拆遷補償的問題。
因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物權法的規定是不沖突的,如果說有問題,僅僅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不規范涉及到政府征收方面的拆遷補償,因此國務院需要制定行政法規,規范政府征收方面的拆遷補償而已。
當然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也對拆遷補償的問題有一定的意義,例如拆遷補償過程中,拆遷被拆遷人
所以,現行征收的法律,以及涉及到拆遷的法律,尤其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規,與該行政法規相關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符合法律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均是合法有效的拆遷法律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