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候被脅迫簽的協議有效嗎

導讀:
拆遷補償協議是拆遷方與被拆遷人為明確在房屋及土地遇到征收時應該享有的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具有鮮明的行政性,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的范疇,受到《民法總則》以及《合同法》的調整。”由此可見,如果是在被脅迫或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屬于“以脅迫的手段”,被拆遷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合同法法第五十二條已規定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的問題,這和本條對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最大的區別是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如果未損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者撤銷。那么拆遷時候被脅迫簽的協議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拆遷補償協議是拆遷方與被拆遷人為明確在房屋及土地遇到征收時應該享有的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具有鮮明的行政性,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的范疇,受到《民法總則》以及《合同法》的調整。”由此可見,如果是在被脅迫或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屬于“以脅迫的手段”,被拆遷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合同法法第五十二條已規定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的問題,這和本條對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最大的區別是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如果未損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者撤銷。關于拆遷時候被脅迫簽的協議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拆遷補償協議是拆遷方與被拆遷人為明確在房屋及土地遇到征收時應該享有的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具有鮮明的行政性,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的范疇,受到《民法總則》以及《合同法》的調整。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由此可見,如果是在被脅迫或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屬于“以脅迫的手段”,被拆遷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需要注意的是,該撤銷權應當在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因重大誤解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幾個要件:
(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產生的。這類合同發生誤解的原因多是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者經驗而造成的。
(2)必須是要對合同的內容構成重大的誤解。
(3)這類合同要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合同一旦履行就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4)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者合同條件存在因果關系。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于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很不對等,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再是從法律上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銷,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
合同法法第五十二條已規定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的問題,這和本條對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最大的區別是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損害國家利益的,涉及社會公共秩序,大陸法系一般規定為無效。如果未損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者撤銷。適用可撤銷合同制度,已經能夠充分保護受損害方的利益,也能適應訂立合同時各種復雜的情況。
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