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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評估中的律師實務

龍珊律師2022.01.02270人閱讀
導讀:

拆遷分期實施的,以當期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房屋拆遷估價時點。未取得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接受房屋拆遷估價委托、出具估價報告或價格咨詢報告。跨省市從事房屋拆遷估價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向當地拆遷主管機關依法備案。拆遷人應將投票結果進行公告。在簽訂房屋拆遷估價委托合同時律師應核實如下內容:3.1 核實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那么房屋拆遷評估中的律師實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拆遷分期實施的,以當期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房屋拆遷估價時點。未取得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接受房屋拆遷估價委托、出具估價報告或價格咨詢報告。跨省市從事房屋拆遷估價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向當地拆遷主管機關依法備案。拆遷人應將投票結果進行公告。在簽訂房屋拆遷估價委托合同時律師應核實如下內容:3.1 核實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關于房屋拆遷評估中的律師實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概念界定

1. 房屋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對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2. 房屋拆遷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農村房屋拆遷評估為征地公告發布之日)。拆遷分期實施的,以當期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房屋拆遷估價時點。

3. 房屋拆遷估價報告的有效期為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期限。

第二節 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 1.房屋拆遷估價機構的從業資格

律師應提示委托人:從事房屋拆遷估價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具有經拆遷主管機關依法核準的房屋拆遷估價資格。未取得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接受房屋拆遷估價委托、出具估價報告或價格咨詢報告。跨省市從事房屋拆遷估價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向當地拆遷主管機關依法備案。

2.房屋拆遷估價機構的產生根據有關規定,估價機構的產生有三種方式,一般采取被拆遷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遷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或者抽簽方式確定估價機構。采取投票方式的,根據投標結果,按照簡單多數的原則,一般情況下得票數第一位的為拆遷范圍的估價機構,第二位的為重新估價機構。拆遷人應將投票結果進行公告。采用協商或抽簽方式確定估價機構的,可同時確定重新估價機構。

3.拆遷估價委托

同一拆遷范圍內,一般情況下只能委托一家估價機構進行估價,并與其簽訂書面的房屋拆遷估價委托合同。在簽訂房屋拆遷估價委托合同時律師應核實如下內容:

3.1 核實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3.2 委托范圍是否是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內。3.3 委托估價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用途、面積。

3.4 估價的價值標準及估價方式。

3.5 需要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及提供方式。

3.6 估價報告的交付日期。3.7 酬金及支付方式。

3.8 違約責任。3.9 爭議的解決方式。

3.10 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節 拆遷估價過程中律師法律業務的工作內容

1. 拆遷估價過程中律師工作的一般內容:

1.1 核實估價機構及估價人員的資質、綜合實力、社會信譽。

1.2 對估價機構確定程序的合法性進行核實。律師應提示委托人投票確定估價機構的,拆遷人有將投票結果進行公告的義務。而拆遷主管機關可對投票、抽簽過程進行監督,并可以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和基層組織等共同監督。

1.3 對拆遷估價委托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核實。

1.4核實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是否有利害關系,或者是否是拆遷當事人。

1.5 對估價報告的形式與內容進行核實。包括履行拆遷估價委托合同的情況、估價內容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房屋拆遷估價時點及估價報告的有效期限以及是否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1.6 對估價機構公示初步估價結果和送達分戶估價報告的程序合法性進行核實。

1.7 如委托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或異議的,協助委托人向原估價機構詢問、申請復核,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重新評估。

1.8 對委托人就原估價機構的估價結果、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律師可以協助委托人在收到估價報告、復估結論或重估報告后的15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1.9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是否與原估價機構、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否是拆遷當事人進行核實。

1.10律師應提示委托人,若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認為估價報告不合法、不規范、不合理的,由專家委員會指定其中一家估價單位進行再估價;而拆遷當事人對再估價仍有爭議的,可以重新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2. 拆遷估價過程中律師為拆遷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注意事項:

2.1 律師應提示委托人,須如實向估價機構提供估價所需資料,協助估價機構開展現場查勘等工作。

2.2 律師應提示委托人,將分戶估價報告送交被拆遷人。

2.3 律師應提示委托人,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委托拆遷估價,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2.4 律師應提示委托人處理好與被拆遷人的關系切忌態度生硬,不得授意評估機構作出偏離客觀公正的評估結果。

3. 拆遷估價過程中律師為被拆遷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注意事項:

3.1 律師應提示委托人,須充分調查候選估價機構的資質與信譽,調查估價機構及估價人員與拆遷人是否有利害關系或者是否是拆遷人,建議被拆遷人慎重選擇評估機構。

3.2 律師應提示委托人,如實向估價機構提供估價所需資料,配合估價機構開展現場查勘等工作。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委托拆遷估價,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3.3 律師應提示委托人拒絕評估或拒絕申請重新評估、鑒定的法律后果。

4. 拆遷估價過程中律師為估價機構提供法律服務的注意事項:

4.1 對估價工作程序的合法性進行核實。核實包括房地產估價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是否有實地查勘記錄、和被拆遷房屋狀況的照片及錄像;實地查勘記錄是否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4.2 律師應提示委托人接受房屋拆遷估價委托后,處理好與拆遷人、被拆遷人的關系,客觀公正評估。未經許可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4.3 核實委托人是否按照拆遷估價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估價,向拆遷人出具估價報告(包括分戶估價報告)。律師應提示委托人,如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估價,或者估價失實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4.4 律師應提示委托人,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估價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方法,并在估價報告中充分說明原因。對拆遷人、被拆遷人就估價報告提出的疑問向其作充分解釋,解釋內容包括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4.5 律師應提示委托人,估價機構應當配合專家委員會的鑒定工作,向專家委員會提供估價報告、估價技術報告及鑒定所需的其他有關資料。4.6 律師應提示委托人,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面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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