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立法權來源不明

導讀:
地方立法對集體土地房屋進行強拆,就是打著合法旗號剝奪老百姓財產權。筆者翻閱許多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地方規定,見不到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立法目的,脫離憲法宗旨私設拆遷權。目前,人大授權國務院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尚未授權制定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行政法規,國務院實際也沒制定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條例,許多省、市、自治區,地級市,甚至于縣出臺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立法規定,筆者不明白他們是如何突破《立法法》而找到立法權的。那么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立法權來源不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地方立法對集體土地房屋進行強拆,就是打著合法旗號剝奪老百姓財產權。筆者翻閱許多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地方規定,見不到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立法目的,脫離憲法宗旨私設拆遷權。目前,人大授權國務院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尚未授權制定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行政法規,國務院實際也沒制定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條例,許多省、市、自治區,地級市,甚至于縣出臺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立法規定,筆者不明白他們是如何突破《立法法》而找到立法權的。關于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立法權來源不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施多年的《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被很多法律人士質疑過是否違憲,在一波又一波的爭議中總算找到了可由人大授權國務院對財產征收制定行政法規支撐點。再審視各地方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法規、規章、規范性法律文件,美其名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什么法,卻看不到法里授權地方立法內容,讓人不得不懷疑,擅自造法。
其一、地方對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私自立法有違《憲法》這一國家大法。《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地方立法對集體土地房屋進行強拆,就是打著合法旗號剝奪老百姓財產權。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筆者翻閱許多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地方規定,見不到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立法目的,脫離憲法宗旨私設拆遷權。在實際發放拆遷許可證時,什么目的都會成為正當理由。
其二、地方對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立法與法律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九)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從第六項可看出,非國有財產征收只能制定進行。
《立法法》第九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目前,人大授權國務院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尚未授權制定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行政法規,國務院實際也沒制定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條例,許多省、市、自治區,地級市,甚至于縣出臺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立法規定,筆者不明白他們是如何突破《立法法》而找到立法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