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以尚未實際交付的拆遷安置房屋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是

導讀:
被拆遷人以尚未實際交付的拆遷安置房屋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被拆遷人以安置房與他人交易,是處分其權利的行為,雖尚未交付,但買售人依據合同取得的是其購買房的期待權,在房屋已交付的情況下,完全可實現其期待利益。至于被拆遷人所主張的未取得權屬證書不得轉讓之說,立法本意是指未取得權屬證書不得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房屋所有權不發生物權轉移,非不得簽訂買賣合同,更不得主張合同無效。那么被拆遷人以尚未實際交付的拆遷安置房屋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拆遷人以尚未實際交付的拆遷安置房屋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被拆遷人以安置房與他人交易,是處分其權利的行為,雖尚未交付,但買售人依據合同取得的是其購買房的期待權,在房屋已交付的情況下,完全可實現其期待利益。至于被拆遷人所主張的未取得權屬證書不得轉讓之說,立法本意是指未取得權屬證書不得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房屋所有權不發生物權轉移,非不得簽訂買賣合同,更不得主張合同無效。關于被拆遷人以尚未實際交付的拆遷安置房屋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拆遷人以尚未實際交付的拆遷安置房屋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戚文閣律師
實踐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即以補償協議安置的房屋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情況非常普遍。若雙方當事人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則無問題;若房屋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則被拆遷人常以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不得轉讓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買賣合同果真無效嗎?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該《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因此,當事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均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拆遷人以安置房與他人交易,是處分其權利的行為,雖尚未交付,但買售人依據合同取得的是其購買房的期待權,在房屋已交付的情況下,完全可實現其期待利益。且尚未交付的房屋(有的只有圖紙)并未有禁止流通轉讓的規定,所以,只要沒有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無效或可撤銷事由,安置房買賣合同合法、確定地有效。至于被拆遷人所主張的未取得權屬證書不得轉讓之說,立法本意是指未取得權屬證書不得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房屋所有權不發生物權轉移,非不得簽訂買賣合同,更不得主張合同無效。
必須指出的是,因拆遷安置的房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該類房屋在開發建設中依法減免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優惠性措施,安置或購買主體也只有被拆遷人或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人才得以安置或購買,因此,買賣此類房屋須遵守國家或地方性規定。在上海須遵守《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