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導讀:
第一條為加快棚戶區改造,進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條件和城市面貌,根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結合棚戶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四條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實行“兩公開、一監督”,即:公開安置辦法,公開安置方案,接受群眾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第六條棚戶區的拆遷安置采取分步簽訂協議的辦法,即在搬遷時確定安置住宅房屋的套型或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工程開工半年內確定安置房屋的單元、層數、戶號。個體工商戶購買非居住房屋應以商品房價格購買。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房屋,被拆遷使用人只有使用權,應按規定繳納房租。那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條為加快棚戶區改造,進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條件和城市面貌,根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結合棚戶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四條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實行“兩公開、一監督”,即:公開安置辦法,公開安置方案,接受群眾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第六條棚戶區的拆遷安置采取分步簽訂協議的辦法,即在搬遷時確定安置住宅房屋的套型或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工程開工半年內確定安置房屋的單元、層數、戶號。個體工商戶購買非居住房屋應以商品房價格購買。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房屋,被拆遷使用人只有使用權,應按規定繳納房租。關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條為加快棚戶區改造,進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條件和城市面貌,根據《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棚戶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在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等五區(以下簡稱市內五區)內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居住區域:
(一)一九五三年底前在國有土地上建造和基本形成的居住區(片)、區(片)內房屋破舊簡陋且大部分為平房;
(二)居住區(片)內房屋密集,居民居住擁擠,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十平方米;
(三)居住區(片)內市政公用設施不全,房屋內基本無上、下水,防汛抗災能力差。
第三條棚戶區拆遷安置、補償實行“拆一還一、有償安置”的原則,“拆一還一”是指對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按原使用面積予以安置;“有償安置”是指安置的房屋超出原使用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使用人應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違法建筑及臨時建筑,不作為原房屋面積計算。
第四條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實行“兩公開、一監督”,即:公開安置辦法,公開安置方案,接受群眾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房屋安置工作實行“閉卡分房、公開安置”的辦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五條棚戶區內現有人口分為應安置人口和非安置人口。應安置人口是指符合被拆遷使用人條件、在拆遷地實際居住且在本市市區(含嶗山區、黃島區,下同)內無其他住房的,以及按《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應列入的拆遷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是指不具備應安置人口條件的其他人口。
棚戶區的應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及住房情況的有關數據以確定的抄錄核實戶口日期時的情況一次性確認,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條棚戶區的拆遷安置采取分步簽訂協議的辦法,即在搬遷時確定安置住宅房屋的套型或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工程開工半年內確定安置房屋的單元、層數、戶號。
第七條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在確定的棚戶區范圍內,公安部門停止辦理居民分戶手續,對按規定確需遷入戶口的,須經市公安部門批準;房管部門停止辦理分立房間承租名義手續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手續,停止辦理換房手續和房款的,按售房價的14%折扣;
(三)棚戶區的購房優惠。按售房價的20%折扣。
個體工商戶購買非居住房屋應以商品房價格購買。
被拆遷使用人按標準價購買的,按優惠辦法計算的標準價和建筑造價購房款的差額部分(以下簡稱產權差額投資),由購房職工所在單位交納。
第十一條被拆遷使用購買安置房屋產權,按建筑造價優惠購買的,享有安全產權;按標準價優惠購買的,享有50%的產權,其余份額的產權與投資單位按比例分配。
擁有完全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可以使用、繼承,但不能贈與;購房款付清并住用5年以后,可以出售或出租,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和承租權;售房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所得收益,按個人、單位的產權比例分配。
第十二條非安置人口,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戶口在拆遷地,但在本市市區內另有住房居住的,不予安置;
(二)在拆遷地居住,但無常住戶口的,不予安置;
(三)戶口在拆遷地,而在異地居住,經所在單位證明確無住房的,可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個人繳納安置房屋投資費,給予安置住房。
第十三條超面積安置費單價以市區上年度相應區域的建筑造價,按單位使用面積換算核定。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房屋,被拆遷使用人只有使用權,應按規定繳納房租。
安置房屋投資費按市區上年度相應區域的建筑綜合造價確定,房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
第十四條超面積安置費、產權差額投資費及安置房屋投資費的繳納:
(一)被拆遷使用人家庭成員同在一個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承擔;
(二)家庭成員分屬不同單位的,由各有關單位按比例分擔;
(三)無工作單位、無正常收入來源的由拆遷人承擔;
(四)個體工商業戶由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超面積安置費、安置房屋投資費及購房價款,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初步協議后,由拆遷人書面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在拆遷當事人雙方簽訂房屋定位安置協議前向拆遷人繳訖。有關單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的,由拆遷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單位為職工繳納超面積安置費和安置房屋投資費確有困難的,可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