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合同效力如何

導讀:
本條是對表見代理合同效力的規定。所謂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簽訂了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那么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受合同的約束。這種關聯性除存在特殊身份關系外,通常是以本人的行為而產生授權假象,因此在本人與無權代理人沒有任何牽連的情形下,不應適用表見代理。如相對人因輕信代理人有代理權而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對行為人的代理資格或代理權進行審查而相信行為人的代理權,不能成立表見代理。那么表見代理合同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條是對表見代理合同效力的規定。所謂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簽訂了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那么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受合同的約束。這種關聯性除存在特殊身份關系外,通常是以本人的行為而產生授權假象,因此在本人與無權代理人沒有任何牽連的情形下,不應適用表見代理。如相對人因輕信代理人有代理權而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對行為人的代理資格或代理權進行審查而相信行為人的代理權,不能成立表見代理。關于表見代理合同效力如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本條是對表見代理合同效力的規定。
所謂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簽訂了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那么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受合同的約束。本法設立表見代理制度是為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并維護交易的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于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
1、是否具有客觀的權利外觀,并能夠使相對人根據客觀事實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認識。
2、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關聯性。
無權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著特殊關系,客觀上存在著使第三人確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某種事由,如夫妻關系、雇傭關系等。這種關聯性除存在特殊身份關系外,通常是以本人的行為而產生授權假象,因此在本人與無權代理人沒有任何牽連的情形下,不應適用表見代理。
3、相對人是否是善意、無過失。即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實際上沒有代理權,且這種不知并非因疏忽或缺乏應有的謹慎而造成。即相對人已盡了充分的注意,仍無法否認行為人的代理權。相對人并無過失,這種過失既包括相對人未盡到審查和進一步核實義務,也包括不應當產生合理的信賴而主觀上形成一種錯誤的認識和判斷。一般而言,代理之相對人應對代理人有無代理權加以慎重地審查。如相對人因輕信代理人有代理權而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對行為人的代理資格或代理權進行審查而相信行為人的代理權,不能成立表見代理。
1、無權代理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擔
2、被代理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代理人無權代理而為的行為而不作為的,應當承擔責任
3、第三方明知代理人無權代理,應當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