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簽訂的表見代理效力分析

導讀:
”該協議的落款甲方由曹之妻曹x懷簽名,乙方由楊之妻常民簽名。法院經審理判決該退伙合同為有效合同,楊xx應支付曹xx退伙合同之債。本案中楊xx之妻常民雖然沒有代理權簽訂合同,但是,因常與楊為夫妻關系,簽訂協議時楊xx在場,楊未對常的行為作否認表示。曹氏夫婦有理由相信常的行為為有權代理。表見代理實質上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個特殊例外情況。而在表見代理情況下,將直接發生代理的效果,無須被代理人追認。本案中,常民、曹x懷的行為即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征。他們相互之間也均認為對方有代理權。該行為均應由其雙方的被代理人曹、楊二人負責。那么夫妻間簽訂的表見代理效力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該協議的落款甲方由曹之妻曹x懷簽名,乙方由楊之妻常民簽名。法院經審理判決該退伙合同為有效合同,楊xx應支付曹xx退伙合同之債。本案中楊xx之妻常民雖然沒有代理權簽訂合同,但是,因常與楊為夫妻關系,簽訂協議時楊xx在場,楊未對常的行為作否認表示。曹氏夫婦有理由相信常的行為為有權代理。表見代理實質上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個特殊例外情況。而在表見代理情況下,將直接發生代理的效果,無須被代理人追認。本案中,常民、曹x懷的行為即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征。他們相互之間也均認為對方有代理權。該行為均應由其雙方的被代理人曹、楊二人負責。關于夫妻間簽訂的表見代理效力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曹xx與楊xx口頭言明,曹投資設備及流動資金,楊提供場地,合伙開辦石子加工廠,投資成本收回后,設備為共有。開業時,曹投資了53000元。合伙經營一段時間后,曹要求退伙,楊同意曹退伙,并支付曹1萬元。后曹與其妻曹x懷,楊與其妻常民一起達成書面退伙協議。該協議內容為:“石子廠現有設備歸楊xx所有,但楊必須支付曹2萬元,已支付1萬元,下欠1萬元到年底清完。”該協議的落款甲方由曹之妻曹x懷簽名,乙方由楊之妻常民簽名。其后,曹向楊催要該筆退伙費,楊以該協議不是自己簽名為由拒付,曹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判決該退伙合同為有效合同,楊xx應支付曹xx退伙合同之債。本案中楊xx之妻常民雖然沒有代理權簽訂合同,但是,因常與楊為夫妻關系,簽訂協議時楊xx在場,楊未對常的行為作否認表示。曹氏夫婦有理由相信常的行為為有權代理。且曹主觀上是善意的,所簽合同并沒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因而該退伙協議屬有效合同。楊應按協議約定支付曹退伙合同之債。
【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曹x懷和常民的代理行為實質上均系表見代理行為。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因被代理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表面特征。簡言之,即本無代理權,但表面上卻足以讓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按有代理權對待的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個特殊例外情況。無權代理非經被代理人追認不發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見代理情況下,將直接發生代理的效果,無須被代理人追認。對此,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可見,表見代理的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行為人的代理行為為無權代理;二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三是相對人主觀上須是善意;四是所簽訂的合同應具備合同有效的一般條件:即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相互之間無欺詐、協迫行為,合同內容不損害國家、公共利益。本案中,常民、曹x懷的行為即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征。盡管常民、曹x懷系無權代理簽訂了退伙協議,但楊xx、曹xx簽協議時都在場,均知道其妻以本人名義簽訂協議而不作否認表示且已實際履行。他們相互之間也均認為對方有代理權。加之簽訂協議也是在曹、楊雙方先對石子廠的財產進行清算后進行的。從主觀上看是善意的,從形式和內容上看,也無其它的違法和過失。因此,曹x懷、常民在退伙協議上的簽字為有效民事行為,直接產生代理效果。該行為均應由其雙方的被代理人曹、楊二人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