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效力如何

導讀:
律師解答一懷孕期間簽的離婚協議有效嗎女方在懷疑期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效力如何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首先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yǎng)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其次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協議書無效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根據現在的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的只要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那么懷孕期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律師解答一懷孕期間簽的離婚協議有效嗎女方在懷疑期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效力如何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首先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yǎng)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其次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協議書無效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根據現在的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的只要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關于懷孕期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效力如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網友提問
懷孕期間簽的離婚協議有效嗎?離婚協議可附條件嗎?
律師解答
一懷孕期間簽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女方在懷疑期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效力如何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根據此條款的規(guī)定如果女方在懷疑期間男方提出離婚那么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一般是無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是法院認為男方提出的請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離婚的雙方簽訂的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也具有效力。
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往往是處于離婚邊緣的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問題。通常會出現這種情況雙方離婚協議已達成雙方均簽字認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時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這時另一方是否有權利要求一方必須執(zhí)行協議內容或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是否一定會按離婚協議判決呢?我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yǎng)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xù)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zhí)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其次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協議書無效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huán)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tài)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不過婚姻關系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關系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問題時不能置身份關系于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guī)定。在這一思想指導下解釋(二)作了一些具體規(guī)定。例如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變更或者撤銷協議的情形在明確列舉出的事項中并沒有規(guī)定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內容就是基于這種考慮而設計的。當然也不是完全排斥這些未明確寫出事項的適用只是對這幾方面的內容在適用的時候必須嚴格限制。個案中如果確實屬于應該適用這些規(guī)定的可以依據解釋(二)第一千零五十條規(guī)定處理。根據現在的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的只要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但當事人是否有實體上的勝訴權要看當事人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
二離婚協議可附條件嗎
離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民法學理的通常說法民事法律行為以可以附條件為原則而以不許附條件為例外而離婚行為從歸類上應屬于不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離婚行為之所以不允許附條件第一原因是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發(fā)生確定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行為不允許處于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況婚姻當事人雙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確定的存續(xù)要么確定的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款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于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fā)生如果所附條件發(fā)生婚姻關系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fā)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系繼續(xù)有效。所附條件使得本應確立的夫妻的法律關系變得無法確立。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第二原因是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條件違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則凡是發(fā)生在身份關系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yǎng)收養(yǎng)關系的解除等一經附加條件則構成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則因此在協議離婚中絕對不允許附加條件。如果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條件構成了條件和離婚法律行為內容的矛盾其協議離婚行為均應無效。比如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對方不允許再婚如一方再婚離婚效力終止。這種協議不僅內容具有為發(fā)行也使得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飄忽不叮違反身份關系單一性和確定性特征因而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