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加蓋法人印章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效力

導讀:
按合同法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法人的工作人員擅自加蓋法人印章,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如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工作人員系擅自加蓋公章的,應作無效或效力待定處理;相對人不知也不應知,相反,“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應當認定有效,不能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認定無效。法人公章是法人的象征,是證明法人表意真實性的憑證,如果允許法人以“公章系其工作人員擅自加蓋”為由不承擔責任,則設定法人公章就失去了意義,社會經濟秩序將會陷入混亂。那么擅自加蓋法人印章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合同法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法人的工作人員擅自加蓋法人印章,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如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工作人員系擅自加蓋公章的,應作無效或效力待定處理;相對人不知也不應知,相反,“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應當認定有效,不能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認定無效。法人公章是法人的象征,是證明法人表意真實性的憑證,如果允許法人以“公章系其工作人員擅自加蓋”為由不承擔責任,則設定法人公章就失去了意義,社會經濟秩序將會陷入混亂。關于擅自加蓋法人印章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頻道為您整理合同訂立、合同終止等合同法相關知識,分類齊全,歡迎瀏覽。如果還有其他疑問,請點擊合同法首頁查看,感謝您的訪問。
法人的工作人員擅自加蓋法人印章,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其效力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法(經)函(1991) 8號、法函(1992)113號兩次提到,但都以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為根據,認定法人無須對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負責。法(經)函(1991) 8號的內容是:“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公安局屬國家行政機關,沒有經營權,也不具備保證人的主體資格,無代償能力。該局干部黃考才違法動用其負責掌管的單位公章,在他人簽訂的購銷汽車合同擔保欄內蓋章的行為,’并非在執行職務。且,黃考才實施這一民事行為,所在單位并不知情,知情后即向債權人申明這是黃個人所為。因此,黃考才利用職務之便,擅自以所在單位名義對外提供財產保證,其行為后果,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應由黃考才個人自負,并依法追究其責任,靈山縣公安局對此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①。”
法函(1992) 113號的內容是:“本案黃龍飯店商品部系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無獨立的財產,不具備保證人民事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名義對外提供保證。黃龍飯店商品部業務主任李志明背著飯店領導,從文秘處要去黃龍飯店商品部的公章,加蓋在自己與他人簽訂的承包經營協議書中的擔保欄內,屬于李志明個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是自己為自己提供擔保,其行為應當確認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李志明擅自以黃龍飯店商品部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應當由李志明自行承擔民事責任②。”查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的規定是:“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此規定與合同法的規定并不符合。當然,如果僅僅用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與之相對照,二者只是表述不同,法律精神如一;但如前所述,合同法關于無權代理的規定包括了三方面的情況:有效的無權代理、無效的無權代理和效力待定的無權代理。作為一項制度,民法通則中的無權代理和合同法中的無權代理已經有了很大不同。從民法的體系結構來看,合同法從屬于民法,屬于民法體系中第三層次的法律;但從地位來說,合同法也是調整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基本法。1986年民法通則和1999年合同法同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二者在合同問題上是新法和舊法的關系,不是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也不是基本法和部門法的關系,因此,對無權代理的問題,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按合同法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法人的工作人員擅自加蓋法人印章,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如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工作人員系擅自加蓋公章的,應作無效或效力待定處理;相對人不知也不應知,相反,“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應當認定有效,不能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認定無效。而是否構成“有理由相信”,應采嚴格責任,即法人不能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公章系工作人員擅自加蓋的,即認定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該工作人員使用該公章已獲法人同意。法人公章是法人的象征,是證明法人表意真實性的憑證,如果允許法人以“公章系其工作人員擅自加蓋”為由不承擔責任,則設定法人公章就失去了意義,社會經濟秩序將會陷入混亂。法人應對自己的蓋章行為負責,無論是其法定代表人所蓋,還是其委托代理人所蓋,或者是其他工作人員未經授權所蓋,只要相對人自己沒有過錯。對相對人而言,只有審查公章是否真實的責任,沒有審查公章為誰所蓋的責任。這是維護交易的動態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必然要求。
當然,行為人盜竊、偽造法人印章后以法人名義實施的行為,不適用表見代理。但是,法人對此有過錯的,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