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的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

導讀:
設立中的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的設立是需要一定時間的,在設立過程中的公司并不具備法人資格,公司只有在依法成立時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雖然可以以設立中的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但是,在合同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上,會
設立中的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的設立是需要一定時間的,在設立過程中的公司并不具備法人資格,公司只有在依法成立時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雖然可以以設立中的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但是,在合同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上,會因為公司是否最終順利成立,以及合同的具體內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關法律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三條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第四條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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