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低于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減低嗎

導讀:
第一百一十七條: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總體來說,法律賦予了當事人根據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的權利,但并未賦予當事人根據實際損失調整定金的權利。那么定金低于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減低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百一十七條: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總體來說,法律賦予了當事人根據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的權利,但并未賦予當事人根據實際損失調整定金的權利。關于定金低于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減低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定金而言,其更加側重于防止違約行為(提高違約成本),或者賦予當事人解約的機會(如約定以沒收定金為代價的解約條款),因此只要存在根本違約即適用定金罰則,而不論實際造成的損失程度。正因為違約金和定金的性質和功能有所不同,所以法律賦予了當事人根據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的權利,但并未賦予當事人根據實際損失調整定金的權利。因此,定金低于實際損失不可以請求減低。
二、違約金,定金,損失同時存在的情況下的處理規則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預先設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主張違約金時,可以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為要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定依據。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向對方預先給付的金錢,給付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定金和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時候才能和損害賠償金并用;
定金可以和損害賠償金并用:其實是指,定金可以和超出定金部分的損害賠償金并用,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并用的總額不超過全部損失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定金的規定
三、關于定金部分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條: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條: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總體來說,法律賦予了當事人根據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的權利,但并未賦予當事人根據實際損失調整定金的權利。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定金低于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減低嗎的相關法律知識。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責任編輯:王小丹)




